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案情】
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移送公訴機關。檢察院指控,2013年4月17日,被告人黃某某、柳某某和韋某某伙同另案處理的老三、老四、老五,總計六人駕車從滄州趕到武寧。當天晚上10點左右,由韋某某開車,黃某某、老三指路,六人來到滄州縣某偏僻工廠旁的公路邊,其余五人下車后,韋某某將車開走。隨即,柳某某、老三、老四、老五攀爬入工廠中,老三、老四、老五合作剪斷工廠中尚未通電投入使用但已經安裝完畢的8條電纜線(經鑒定總價值人民幣52993元)。黃某某在廠外,柳某某在廠內墻邊負責看風。
之后五人合力將電纜線搬至下車處,并通知韋某某來接他們。裝好貨后,他們連夜坐韋某某的車趕回滄州。到達后,韋某某將車開到常某某(另案處理)的廢舊物品收購店,黃某某與常某某談價,最終以20000元賣出。拿到前后,六人均分。
【爭議】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對于同一案件中,有多個當事人的情況下,怎么確定他們的罪名和量刑情況。
【判決】
法院經審理調查后,作出一審判決,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判處被告人黃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判處被告人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三千元。
【評析】
被告人黃某某、柳某某、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合伙盜竊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在盜竊活動中,被告人黃某某、柳某某全程參與行動,并積極作案,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韋某某負責開車,起輔助作用,是從犯,應當減輕處罰。
韋某某辯稱自己對盜竊行為并不知情,然而結合開車接應和分贓的行為,應當認為其是知情的,并自愿參與盜竊活動中。
【總結】
對于共同犯罪的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適用一人得手,全體承擔的原則。某一被告人以自己不知情、沒有全程參與為理由辯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時,也要分清主從犯的地位,區分量刑。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xiaohudongdong.cn/case/caichan/1113.html,歡迎分享.
在線提交留言:馬上留言
立即電話咨詢:
133-7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