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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曹某是某地方酒廠的一名倉庫主管,一次巡查中,他發現倉庫銷毀區域有一批殘次的酒瓶蓋,按照酒廠要求,殘次瓶蓋應該被銷毀,但是曹某突發奇想,于一個月內,陸續偷拿3000多個瓶蓋,拿到廠外當作廢品賣掉,共獲利780元。
后事發,曹某被酒廠員工舉報,酒廠開除了曹某,并向公安機關報案。
【分歧】
本案的爭議在于曹某的行為是否構成侵占公司財物罪。
【評析】
侵占公司財物罪,是指被告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單位的財物。此罪具有三個構成要件:客觀上要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主觀上要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客體上侵犯的對象是公司的財物。
在本案中,曹某顯然是利用了身為倉庫主管的職務便利順利拿取了瓶蓋,但是當酒廠將這些殘次品送到倉庫銷毀區域的時候,就已經做出了拋棄這些瓶蓋的意思表示,這些殘次酒瓶蓋應被視為拋棄物。
可以推知,曹某是知道這些殘次品是酒廠即將銷毀的拋棄物的,此時他拿取這些瓶蓋的行為就不是出于“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不符合侵占公司財物罪的構成要件,故曹某的行為不構成侵占公司財物罪。
【結論】
雖然曹某的行為不構成侵占公司財物罪,但他仍然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本案中,酒廠將殘次酒瓶蓋全部銷毀的目的是保證自家產品的質量,如果殘次瓶蓋流入市場,被不法利用,則酒廠的銷量和聲譽都會受損,曹某的行為給酒廠帶來了危險,損害了酒廠的利益。
酒廠可以考慮基于內部管理條例處罰曹某,或者通過民事起訴,請求曹某給予民事賠償。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xiaohudongdong.cn/case/caichan/1121.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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