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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魏某于2012年6月因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后因減刑刑滿釋放。2015年4月,他因盜竊電動車被勞動教養委員會決定勞動教養一年。
2016年2月19日上午,被告人魏某攜帶鑷子竄至市區公交車上,選定了背包的王女士為作案對象,靠近被害人后,魏某用鑷子將王女士包內76元現金夾出放入自己口袋,正欲下車逃跑,被公交車上的便衣警察抓獲,當場從魏某身上搜繳出鑷子一把、彈簧跳刀一把及被盜的76元現金。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主要圍繞對魏某在公交車上扒竊76元的行為是否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存在不同意見。
【評析】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應該依法追究魏某的刑事責任,理由詳述如下:
首先,依據我國《刑法修正案(八)》中的規定:扒竊行為不管數額大小及次數多少,當事人都構成盜竊罪。扒竊是指,小偷在公共場所或交通工具上偷竊財物。本案中,被告人魏某在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76元,顯然其是以非法占有為主觀目的。雖然盜竊的數額較小,但魏某的行為依法仍然構成盜竊罪。
其次,被告人魏某曾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而我國法律規定,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當事人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刑罰罪行,則其屬于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魏某曾因盜竊被勞動教養,系有劣跡,且魏某無自首、立功行為,綜合衡量本案,法院應依法對魏某從重處罰。
最后,從新的認定盜竊罪的標準分析,國家對盜竊罪的認定,在立法上更重視盜竊行為過程中,當事人對他人人身產生潛在威脅的犯罪情節。而此前的法律則偏重于盜竊金額或盜竊次數。刑法(八)中新增的幾項定罪標準無疑加大了對盜竊行為的處罰力度,完善了此前認定盜竊罪存在的法律不足,將會更加有力的震懾違法者,有利于促進社會更加和諧文明。
【小結】
通過以上案例分析,我們可以認識到對當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盜竊罪進行認定時,不應單純依據當事人的盜竊數額或者盜竊次數作出判決,而應具體依據當事人在實施盜竊行為過程中對他人人身是否產生威脅進行公正合法的判決,避免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收到侵害。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xiaohudongdong.cn/case/caichan/1137.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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