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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王某將偷來的電腦放于知情人方某,并委托其保管,方某將王某偷來的電腦轉賣給不知情的李某,并進而將賣電腦的所得款據為己有,后被人發現并報警。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主要圍繞對方某的行為應如何的定性,是否構成侵占罪等問題存在不同意見。
【評析】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方某的行為不構成侵占罪。理由如下:
第一,在不法給付或不法委托的情況下,委托人與受托人都屬于違法行為,而法律對于基于不法行為而做出的交付財物的轉移,并沒有保護的必要。首先,民法并不保護這種不法的狀態及不法的委托。受委托方實際上在民法上是沒有返還的義務的。其次,在行為人不法保管的情況下,侵占罪不僅侵犯財產權,還破壞信任的委托關系,但是這種違法的委托并不屬于法律認可的委托信任關系。因此,這種非法的委托信任關系無論是被破壞或者是被尊重與刑法都沒有關系。不僅由于委托人對委托之物已經喪失了所有權,或者本來就沒有所有權也就是占有;而且受委托人也沒有返還委托人義務,因此受委托人將財物據為己有的行為不構成侵占罪。
第二,方某的行為并不構成侵占罪。侵占罪的對象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前提,但其并不是完全的、唯一的前提,它并不以給付人在民法上有返還請求權為必要。如果給付人在民法上沒有返還請求權時,則刑法上也沒有保護必要,故其必須是具有返還請求權,即有刑法保護必要時才能構成侵占罪。本案中,這種“黑吃黑”的侵占行為,在刑法中屬于不具有保護的必要。
綜上所述,方某的行為不構成侵占罪。
【小結】
通過以上案例分析,我們可以認識到一方當事人如果存在違法委托的行為,則另一方對其委托物品進行處理的行為不構成侵占罪。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xiaohudongdong.cn/case/caichan/1144.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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