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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蔣某盜竊了街坊鄰居魏某的筆記本電腦,魏某得知真相后邀了六名朋友一同前往蔣某家中要求其歸還電腦。
見到蔣某后,魏某威脅說,若蔣某不交還電腦,將當場打斷蔣某的雙腿。蔣某知道魏某是街坊里有名的混混,自己目前沒有實力與其抗衡,只好乖乖交出電腦。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主要圍繞對魏某的行為應該如何定性存在不同意見?!?br />
【分析】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魏某要回自己被盜電腦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理由如下:
第一,魏某的行為不構成搶劫罪。搶劫罪是要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然而該筆記本電腦本來就是魏某所有,所以魏某要回并不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故魏某的行為不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不屬于搶劫罪。
第二,首先,財產犯罪侵害的法益是財產所有權及其他本權。其次,該罪需要通過法定程序改變現狀(恢復應由狀態)的占有。但是在非法占有的情況下,與本權者恢復權利的行為對比,該占有行為不是財產犯的法益。本案中,魏某的電腦被蔣某所盜,處于蔣某的非法占有之下,本權利者即魏某帶人去蔣某家中要回電腦是其恢復權利的行為,故意其要回電腦并對電腦的占有的一系列行為不是財產犯的法益,不構成財產犯罪。
綜上所述,魏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但是雖然魏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但是其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時使用的方式欠妥。當魏某知道電腦為蔣某所盜時應立即報警,交公安機關處理,走正規合理的法律途徑來捍衛自己的權利。
【小結】
通過以上案例分析,我們可以認識到當事人通過脅迫手段取回被盜財物的行為雖然不夠成犯罪,但卻有失妥當。在當事人發現盜竊其財物的行為人時,應立即報警交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通過合法的手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xiaohudongdong.cn/case/caichan/1149.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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