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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告人林某與被害人文某曾系男女朋友關系,二人于2016年6月左右分手。后林某認為文某敗壞其名譽,遂邀約其弟被告人何某、堂弟被告人魏某、表弟被告人江某等人,欲以林某與文某戀愛期間曾墮胎為由,找文某索取補償費。
2016年12月31日14時左右,上述四人來到被害人文某位于重慶市某小區的家門前,趁被害人文某開門之際,沖進文某家中。江某、何某、魏某將文某圍堵在客廳中,林某稱文某曾承諾給其五萬元補償費,要求文某給錢。文某到陽臺求救,被何某拉回客廳。魏某拿起文某家中的水果刀在手中把玩,文某見狀因害怕被傷害,遂將數張銀行卡和密碼交給林某。林某從文某的數張銀行卡中共計取出現金6900元,后林某欲帶文某到某廣場繼續取款,便指使江某、魏某、何某輪流將文某架住走出其小區,文某向小區保安求救,但受到江某阻攔。走出小區后,林某預先強迫文某在其書寫的“我愿意給林某5萬元分手費”等內容的欠條上簽字捺印。后因圍觀群眾經文某求助后報警,林某等人趁機離開。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林某、何某、魏某、江某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據此,以林某等四人涉嫌非法拘禁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主要圍繞林某的行為性質存在不同意見。
【評析】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文某的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理由如下:
一是非法索取財物主觀要件突出,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明顯不當
首先,非法拘禁罪是指強制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意在保障公民人身自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能剝奪,其主要保護的是公民人身自由權這一法益。其中,將索要債務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也納入該罪規制,也是考慮到涉案債務可能是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合意產生,且由于在客觀上非法債務的債權也歸屬于行為人,因此其只是為了維護自身利益,而采取的一種私力救濟。如單純因行為人客觀上使用了強制手段將之歸入侵財犯罪,則勢必量刑過重,造成罪刑失衡,違背了刑事立法的謙抑性原則。本案中在雙方無債務關系的情形下,林某索要錢財的行為不屬于保護自身利益,而應屬于非法索取他人財物,如仍以非法拘禁罪來定罪處罰,顯然罪行不當;其次,林某的主觀目的就是為了索取錢財,其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只是實現這一目的的手段。而由于林某與被害人之間不成立債務關系,其強行索要文某錢財的行為是非法的,而針對其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的行為也應按照牽連犯的處罰原則,進行擇一重罪處罰。 #p#分頁標題#e#
二是暴力特征和當場性不突出,搶劫罪構成要件欠缺
搶劫罪是指以行為人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對財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使用暴力、脅迫及其他方法,從而強行搶走公私財物的行為。搶劫罪的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當場實施暴力威脅被害人,從而使其由于恐懼而不敢反抗并任其搶走財物或者被迫交出財物的行為。另外,搶劫罪必須具有獲取錢財的當場性。本案中,林某等人雖然采取了一定的暴力手段及精神壓迫,但是通過文某能數次求助,并尋求他人報警的情形來看,林某等人的暴力程度遠未達到使文某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程度;再者,林某等雖當場取得了一部分財物,但其主要目的還是要求文某認可這五萬元分手費,并以欠條的形式加以確認,而且在這五萬元的欠條中,還將當場獲得的財物予以了扣除,因此,其索取財物,并不具備當場性,
三是綜合暴力特征不明顯、不具當場性和非法索取財物等因素,以敲詐勒索罪處罰更為適宜
敲詐勒索罪是指行為人主觀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使用威脅或要挾等方法,向被害人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敲詐勒索罪中行為人的暴力程度明顯低于搶劫罪,被害人自愿犧牲掉自己的部分利益的目的往往也是為了保護自己更大的利益,另外,敲詐勒索罪對財物的索取也并不要求必須具備當場性,本案中,林某等人的犯罪行為及犯罪結果應屬于一種敲詐勒索行為。依據罪刑相適應原則及本案的實際情況,即本案系感情糾紛所致,不同于一般的侵財犯罪,因此行為人的主觀惡性有所區別,故本案以敲詐勒索罪來定罪處罰更為適當。
【判決】
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被告人林某等人十個月至一年二個月不等的刑期。
【小結】
通過以上案例分析和法院的最終判決,我們可以認識到在對行為人的行為性質進行認定時,應依據其行為的具體特點及相關的法律規定做出合理合法的判斷。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xiaohudongdong.cn/case/caichan/1178.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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