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案情】
2017年4月13日6時許,被告人魏某到某工廠宿舍西側路旁,用曾為原雇主賈某開車期間所留的鑰匙將賈某停放在此的1輛金杯汽車盜走,價值人民幣39890元;同年7月間,被告人魏某謊稱可以幫助賈某找到該車,在向賈某索要人民幣1萬元后將該車返還給賈某;2018年1月7日,被告人魏某被分局刑偵支隊查獲。于同年1月8日,被告人魏某經分局刑偵支隊電話傳喚到案。
人民檢察院于2018年3月19日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魏某犯盜竊罪。
【分歧】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被告人魏某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魏某無犯罪前科,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涉案車輛是被害人于2008年9月以人民幣3萬元的價格抵賬而來,因此車輛價值不會超過人民幣3萬元;故請求法院對被告人魏某減輕處罰。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應當認定為盜竊罪還是職務侵占罪;犯罪數額認定是數額較大還是數額巨大(當時以三萬元為數額巨大標準)。
【評析】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對于被告人的行為應被認定為構成盜竊罪,且犯罪數額巨大。具體理由如下:
針對如何對被告人進行定罪,由于盜竊罪是指當事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較大數額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然而職務侵占罪則是指企業、公司或者其他單位的當事人,利用其職務上具有的便利,進而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行為。上海刑事律師認為,本案中被告人魏某雖然是通過之前當司機時所保留的車鑰匙秘密將車盜走,但其已離職一段時間,即其已經不再受雇于被害人,因此其并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占有上述汽車,故本案定罪應該以盜竊罪論處。
至于量刑方面,針對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的“涉案車輛是被害人于2008年9月以人民幣3萬元的價格抵賬而來,因此車輛價值不會超過3萬元”的辯護意見,上海刑事律師認為從案件審理過程來看,被盜車輛經鑒定部門鑒定價值為人民幣39890元,估價鑒定部門所估價值是采用公開市場價值標準確立的案發當時的市場價格,案發當時的市場價格高于原購進價的,應當按照案發當時的市場價格計算,故該車價值應該認定為39890元,因此本案認定的犯罪數額應為數額巨大,并以此對被告量刑。
【判決】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魏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故法院判決被告人魏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p#分頁標題#e#
判決作出后,被告人沒有提起上訴,現判決已經生效。
【小結】
通過以上案例分析及法院做出的判決,我們可以認識到對當事人的行為構成盜竊罪還是職務侵占罪進行認定時,應依據當事人是否利用了職務之便,并依據非法獲得物品的市場價格進行定罪量刑。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xiaohudongdong.cn/case/caichan/1194.html,歡迎分享.
在線提交留言:馬上留言
立即電話咨詢:
133-7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