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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某日夜,被告人蔡某爬到其鄰居家房頂,持鉗子扭開天井罩鎖鼻后進入室內實施盜竊,盜竊過程中被返回家中的于某發現,被告人蔡某離去時乘于某不備盜竊電筆一只。當日21時許,被害人打電話報警,被告人蔡某于當日在家中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主要圍繞對被告人蔡某的行為符合應該如何定性存在不同意見。
【評析】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蔡某的行為已經構成盜竊罪,理由如下:
首先,從犯罪構成要件進行分析,我國刑法中規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當事人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或者經受害人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他人居住與生活安寧造成嚴重影響的行為。
入戶盜竊的當事人在主觀上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入戶,其并沒有非法侵入住宅的故意,故該行為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主觀要件不符。在客觀上,入戶盜竊表現未當事人秘密進行竊取的行為,而非法侵入住宅罪則表現為當事人公然闖入他人住宅,并在結果上有可能導致他人居住和生活安寧受到危害。
本案中被告人的主觀意圖就是為了竊取財物,將他人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而不是為了擾亂他人生活秩序。被告人蔡某的行為在主客觀方面不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構成要件,更符合盜竊罪的四要件。此外被告人蔡某盜竊的數額雖然較小,也并非多次實施盜竊行為,但其用鉗子扭開天井罩鎖鼻后進入于某家的行為,則屬于采取了破壞性的手段,故其行為屬于定性為盜竊罪,且應當予以考慮的綜合情況。
再次,《刑法修正案(八)》中已明確將“入戶盜竊”作為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本案中的被告人采用破壞手段秘密“入戶”方式實施盜竊,其行為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盡管其盜竊的數額達不到盜竊罪的數額標準,仍然應以盜竊罪定罪處罰,不宜認定為非法侵入住宅。
綜上所述,被告人蔡某主觀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客觀上采用破壞性手段秘密入戶實施盜竊,雖竊得財物較少,但其行為符合盜竊罪的犯罪構成,不宜認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應當以盜竊罪對其定罪處罰。
【小結】
通過以上案例分析,我們可以認識到如果當事人在主觀上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且在客觀上采用了具有破壞性的手段實施入戶盜竊,即使其盜竊數額較小,仍可對其行為認定為盜竊罪,并依法定罪量刑。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xiaohudongdong.cn/case/caichan/1206.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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