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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吳某系王某家的保姆,2016年3月7日9時,王某和吳某一起在家清理舊衣物,整理完后,王某將一堆舊衣物裝進一個塑料麻袋里,并交給吳某,讓她扔到樓下的垃圾桶中。吳某在翻撿衣服的時候,發現一件衣服的口袋里有一條價值10000元的金項鏈,遂取走。當日下午4時許,王某想起自己曾在上午扔的衣服里放了一條金項鏈,立刻下樓尋找,發現那袋衣物還在,但是打開袋子,未找到衣服里的金項鏈,便懷疑是吳某拿走了。之后,王某多次與吳某交涉,要求其返還項鏈,但吳某堅稱其未見金項鏈。于是王某報警,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偵查員在吳某家中找到了該金項鏈。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主要圍繞吳某的行為應被定性為盜竊罪還是侵占罪存在不同意見。
【評析】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吳某的行為應被認定為侵占罪,理由如下:
盜竊罪的基本特征是違反被害人的意志,使用秘密竊取的方式,將他人占有的財物轉移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而侵占罪的基本特征是將自己占有的他人財物轉移為自己所有,或者將脫離了占有的他人財產(遺忘物、埋藏物)轉移為自己所有。因此區分盜竊罪與侵占罪的關鍵,在于判斷作為犯罪對象的財物是否脫離占有以及由誰占有。
第一、占有是指在能夠掌握或控制的范圍內,而脫離占有則是指使物體處于無法掌握或控制之下。從本案來看,王某已經將該舊衣物交給吳某并讓她扔棄,應視為王某主動放棄了對舊衣物的占有,但王某一時沒有想起其中的一件衣服中還有金項鏈,所以王某并沒有要對項鏈放棄占有的意思表示,不能將金項鏈視為“拋棄物”,王某依然享有對金項鏈的所有權,但從金項鏈隨衣服被扔進垃圾桶的行為應當推定王某已喪失對其的占有。
第二、我國刑法中的第270條第2款明確規定,只對侵占遺忘物和埋藏物這二種脫離占有物的行為,才可能對行為人按侵占罪定罪處罰。一般而言,遺忘物是偶然(即不是基于委托關系)由行為人占有或者占有人不明的非基于持有者本意而脫離占有的財物。遺失物是指因持有者一時疏忽,導致失落在某處,并且其很難回憶并找回的財物。遺忘物屬于物主只是暫時遺忘,一經回憶較容易找回或者能夠知道落的大致范圍,即遺忘物一般尚未完全脫離物主的控制范圍。而物主對遺失物的失控程度較高。本案中,垃圾桶就在王某家樓下,距離不遠,且王某在較短時間立刻回想起準確的丟失地點、馬上返回尋找,找回的可能性較大,所以該項鏈應該屬于刑法中的“遺忘物”。
第三、 行為人對“遺忘物”的主觀認識因素是區別侵占罪與盜竊罪的重要內容。本案中,吳某和王某共同完成了整理衣物的過程,其應該清楚王某的本意是丟棄舊衣物而不是丟棄項鏈,并且吳某作為項鏈的直接經手人,在發現項鏈時就應該主動將其收好并歸還王某,但她在明知是王某的“遺忘物”的前提下仍然將項鏈據為己有,且在王某多次要求其返還項鏈時,吳某稱自己從未見過項鏈并在事后未動過垃圾桶旁的塑料麻袋并且“拒不退還”,因此其行為符合侵占罪的構成要件,應該依法按照侵占罪進行處罰。#p#分頁標題#e#
【小結】
綜上所述,當案件中涉及的財物屬于脫離占有人占有的遺忘物或埋藏物時,行為人明知該財物是屬于占有人的遺忘物或埋藏物,卻仍將其據為己有并且拒不返還的,其行為已符合侵占罪的構成要件,應該按侵占罪對其進行處罰。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xiaohudongdong.cn/case/caichan/1221.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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