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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5月17日15時許,被告人丁某、盧某、封某行至名宇酒樓附近時,由被告人盧某扮演問路的人尋找作案目標,被告人封某扮演帶路的人,被告人丁某扮演仙婆,謊稱受害人周某的家人將有災難,要給其錢做法事方能消災解難為名,騙取受害人周某現金人民幣12000元。
2019年5月31日10時許,被告人丁某、盧某、封某竄至在某在建居民樓二樓,由被告人盧某扮演問路的人尋找作案目標,被告人封某扮演帶路的人,被告人丁某扮演仙婆,,謊稱受害人桑某的家人將有災難,要給其錢做法事方能消災解難為名,騙取受害人桑某現金人民幣24000元。對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相應的物證、書證、受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現場勘驗、指認、辨認筆錄等證據。
被告人丁某、盧某、封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應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依法判處。
【案件焦點】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分歧是對被告人的行為應該定性為詐騙還是盜竊。
【評析】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具體理由如下
盜竊罪是指以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進行秘密竊取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秘密竊取”是指犯罪分子采取主觀上自認為不會被財物所有人、管理人或持有人發現的方法將公私財物占為己有。詐騙罪是指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方法,從而非法獲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使用欺騙的方法”是指采用虛構事實或隱瞞事實真相等使受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方法。“非法獲取”是指受害人基于認識錯誤而“自愿”的向行為人交付,或者“自愿”的按行為人的意思處分財物。兩者關鍵性的區別的在于,行為人是如何從財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持有人的控制之下取得財物的,即行為人非法獲取的受害人財物是否由受害人處分財物的行為所導致的。
本案中的被告人雖然采取了欺騙手段,但獲取財物并不是靠欺騙手段完成的,而是乘受害人不備時,通過掉包手段,即秘密換取的,因而對獲取財物起決定作用的是秘密竊取手段而不是欺詐手段。此外在本案中,并不是因為受害人陷于錯誤認識后有意識地和自愿的處分財物導致被告人將財物帶走。受害人雖有將財物交行為人的行為,但只是將財物暫時交給被告人并讓其幫忙“開光”,并不存在讓其掉包拿走的主觀意識,即該財物的所有權并沒有發生轉移。被告人將受害人交付的“開光”錢拿走,是受害人不知情的,更不是受害人有意識自愿處分的結果,而是被告人秘密竊取的結果。#p#分頁標題#e#
【判決】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丁某、盧某、封某采取迷信手段,通過“掉包”手段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盜竊罪,應受刑罰處罰。公訴機關指控三被告人犯盜竊罪,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認罪態度、悔罪表現,分別判決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零九個月不等。
【小結】
通過以上的案例分析和法院的最終判決,我們可以認識到在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性質屬于詐騙還是盜竊時,應該依據行為人如何從財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持有人的控制之下取得財物的方式進行判斷,只有當行為人非法獲取的受害人財物來源于由受害人處分財物的行為時,才能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性質屬于詐騙,其他以秘密方式取得受害人財物的行為則應被認定為盜竊。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xiaohudongdong.cn/case/caichan/1230.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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