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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判決菲菲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3萬元。
22歲的菲菲獨自一人來上海打拼,認識了開美容店的離異多年與孩子聚少離多的王女士,二人一見如故,王女士把菲菲當女兒一樣看待毫無戒心。殊不知菲菲花錢大手大腳還染上了賭博惡習,債臺高筑的菲菲在一次做美容的時候佯裝借王女士手機一用錄入了自己的指紋。隨后,她在短短三個月的時間內多次從王女士的微信錢包和支付寶轉賬,共計7.7萬余元,并在短時間內揮霍一空。
90后女孩結識離異女士成忘年交
2015年11月初,菲菲在長壽路一化妝店結識了老板娘王女士。由于王女士為人熱情親切,一來二去菲菲成了化妝店的常客。
王女士了解到菲菲自幼缺少母親關愛,只身在上海打工,十分讓人心疼。而王女士離異多年有一個女兒,因此對身世可憐又乖巧的菲菲格外憐惜,在交往中不僅僅當成熟客,心里已把她當自己的孩子一樣關照。
女孩嗜賭成性利用指紋盜轉7.7萬余元
然而,沒有正經工作的菲菲花錢“豪爽”又染上了賭博惡習,入不敷出債臺高筑。2015年11月的一天,菲菲在做美容時,見王女士對她不設防便動了歪念。她向王女士謊稱借手機打電話,王女士沒多想便解鎖了手機后就借給菲菲。
菲菲趁王女士不注意,打開手機支付寶。但因其只偷瞄到手機開機密碼,并不知道王女士支付寶的付款密碼,于是就在王女士手機里錄入了自己的指紋,通過手機特有的指紋支付方式,從王女士的支付寶里分兩次每次5000元,一共轉走了1萬元。事后菲菲將轉賬記錄刪除干凈后再將手機還給王女士,一切神不知鬼不覺,看起來風平浪靜。
經過第一次成功得手,王女士也絲毫未察覺,菲菲的膽子越來越大,其后每三四天就會去王女士店里,每次都會借用手機,或者直接趁王女士不注意拿其手機以相同的指紋付款方式作案。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期間,菲菲用指紋支付的方式先后數十次將王女士的支付寶、微信錢包內的錢轉入自己的相應賬戶,數額多至4000元,少則幾百元,并在事后刪除相關轉賬記錄。短短三個月內菲菲從王女士賬戶盜轉了7.7萬余元并在短時間內賭博揮霍一空。
法院認定犯盜竊罪、信用卡詐騙罪并罰
后知后覺的王女士發現微信及支付寶賬戶內錢數不對,存在多次轉賬,且并非自己操作,這才意識到自己被盜了。她覺得只有菲菲最有作案嫌疑,但又擔心冤枉好人。于是當天晚上,趁菲菲又一次來店里做美容時借來菲菲的手機悄悄查看了菲菲手機的轉賬記錄,發現她每次微信錢包進賬的時候就是自己微信錢包轉出錢款的時候,這證實了王女士的懷疑。#p#分頁標題#e#
此時,王女士仍不愿意相信自己當女兒看待的菲菲會對自己作出這樣的事,當天并未報警。隔天,當王女士查看了店里的監控,詳細查看菲菲實施作案的細節后,不希望她一錯再錯,最終選擇了報案,希望菲菲能早日重回正途。
2016年1月13日,菲菲被抓獲歸案。普陀法院經審理認為,菲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民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且菲菲冒用他人信用卡,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依法應予兩罪并罰,故作出上述判決。
事后菲菲表示十分愧對王女士,對自己的行為十分后悔,期待自己能改邪歸正早日重新回歸社會。
【延伸閱讀】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量刑標準編輯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為起點。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2]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為起點。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為起點。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偽造的、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方法進行詐騙活動。
本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并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惡意透支1萬元以上的行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p#分頁標題#e#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變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xiaohudongdong.cn/case/caichan/215.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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