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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要債也得理性,盲目逼債失了分寸觸犯刑罰,最終換來的是牢獄之災。
近日,某縣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分別判處張某興、張某煌兩人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
2013年5月,張某興、張某煌各借45萬元給張某華生意周轉,雙方約定一個月后還清。到期后,張某華未能還清借款。2014年2月,張某興與張某煌一同到連城縣廟前鎮張某華經營的酒業店鋪催要欠款。在店內,兩人與張某華妻子官某就還款事宜發生沖突,一怒之下便將店鋪內的酒、柜臺等物品砸壞。經連城縣價格認證中心作出價格鑒定,被砸壞財物價格為17866元。案發后,張某興、張某煌主動到縣公安局廟前派出所投案。同日,兩人與被害人張某華達成調解協議。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興、張某煌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損失價值17866元,數額較大,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鑒于,兩被告人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與被害人達成賠償協議,取得被害人諒解,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害人對本案的發生具有一定過錯,可酌情對二被告人從輕處罰。據此,遂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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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xiaohudongdong.cn/case/caichan/217.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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