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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張某和付某二人乘坐出租車去城郊玩耍,因為路程較遠,二人無聊中便決定作弄一下司機林某。于是,張某和付某告知林某,他們剛實施了一起搶劫,并刺殺一人,現在正在跑路。誰知林某信以為真,在一個轉口,林某將全部財物交給張某和付某后,便匆匆棄車逃跑。張某、付某在林某逃跑后,便自行駕駛林某的出租車四處游玩,直至被警方抓獲。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主要圍繞對張某和付某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是否構成詐騙罪存在不同意見。
【評析】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二人的行為并不構成犯罪,只成立民事上的不當得利行為,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該罪的構成要件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在本案中,張某和付某雖是虛構事實使林某造成誤解,并獲得財物,但二人一開始在主觀上并不存在故意,故筆者認為二人不應被認定為詐騙罪。
其次,刑法上的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他在主觀方面依然表現為故意占有,侵害的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該罪的犯罪對象為他人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很顯然,在本案中,林某交給張某和付某的財物并不是出于要二人予以保管的目的,且張某、付某二人并非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故筆者認為不應被認定為侵占罪。
第三,民法中“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后喪失了合法根據,當事人獲得的利益來自于他人受到侵害的權益,應負返還的義務。不當得利的成立需要一方取得財產利益;一方受有損失;當事人取得利益與他人所受損失間有因果關系;沒有法律上的根據等四條要件。在本案中,司機林某出于害怕而給付張某和付某財物,但其在給付之時實質上并不具有給付原因。張某和付某基于司機林某的行為而獲得財物,是明知沒有法律上的依據而取得利益,屬于惡意受益人。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也有對不當得利返還范圍的解釋,雖然沒有對受益人進行善意與惡意的區分,但規定了“返還的不當得利不僅應該返還原物及原物所生的孳息還應返還利用不當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在扣除勞務和管理費后,人民法院均應依法予以收繳。”
綜上所述,上海刑事律師認為張某和付某二人的行為屬于民事上的不當得利行為,雖不構成刑事犯罪,但應及時返還司機林某財物,并對林某出租車的損耗予以一定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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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束語】
通過對以上案例進行分析,我們可以認識到當行為人因捉弄他人無意獲得財產時,因其并不具有主觀故意性,所以其行為不能被認為構成詐騙罪,應依據民法中“不當得利行為”進行判罰。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xiaohudongdong.cn/case/caichan/220.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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