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案情】
2015年5月29日下午,被告人劉某在縣城其與郭某合租的房屋內,見郭某臥室房門未鎖上,遂進入郭某臥室內,竊得被害人郭某的銀灰色東芝牌筆記本電腦一臺(經鑒定價值人民幣2000元)和平板電腦一臺(經鑒定價值人民幣500元)。案發后,被告人劉某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并退回了全部贓物。
【分歧】
本案中主要針對劉某在合租房內的行為是否構成入戶盜竊存在不同看法。
【評析】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劉某的行為已構成“入戶盜竊”,具體理由如下:
刑法意義上的“戶”應具有家居生活性和相對封閉性的特征。其中家居生活性主要是指人們在戶內享有生活起居的自由和安寧,以及不受他人干擾、窺探和破壞的隱私權,也是公民個人私權得以充分、集中展現的地方。隨著目前大城市的就業人口日趨增多以及房價的居高不下,在大城市工作生活的人往往不得不與他人合租一套房居住,此時合租房地位和意義實同一般家庭的“戶”。
“戶”的相對封閉性是指住所具有相對的獨立性,與周圍的房屋等外界環境相對隔離,具有一定的安全防范和保障功能。具體來說,就是只要門一關,該場所就可以排他地、隱秘地承載家庭生活的基本功能,不具有對外的開放性。合租房通常是各承租人之間長期居住生活的私人住所,具有半開放性,即除共用空間外,臥室等私人空間僅限于本房間的特定承租人居住,不向社會公眾,包括合租的其他承租人開放,因此具備私人生活領域和相對封閉性的特征,理應屬于刑法意義上的“戶”。
本案中被害人郭某雖與劉某合租一套房屋,有公用面積,但亦有自己獨立的生活起居空間,郭某的臥室由郭某一人占有使用,未經郭某同意,任何人包括劉某是不可以隨便進入郭某的臥室,郭某的臥室并非集體活動場所。故應進入合租房內郭某臥室盜竊的行為應認定為“入戶”盜竊。并且隨著城市的發展,類似被害人這種情況的合租模式較為普遍,如不被認定為“入戶”,則不利于打擊犯罪。
【審判】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劉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如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某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確,提請對被告人劉某從輕處罰的理由成立。被告人劉某能自愿認罪,并退出全部贓物,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且被告人沒有再犯罪的危險,適用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宣告緩刑。
法院判決:被告人劉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p#分頁標題#e#
一審判決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訴,公訴機關也未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通過對以上案例的分析及法院的判決結果,我們可以認識到在合租房中,各承租人單獨租住的房間都應該屬于刑法中“戶”的范圍,因此在其房間內發生的盜竊行為也應該被認定為“入戶盜竊罪”。同時與他人合租時,也應加強防范意識避免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xiaohudongdong.cn/case/caichan/226.html,歡迎分享.
在線提交留言:馬上留言
立即電話咨詢:
133-7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