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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8年4月,被告人王某與張某非法同居,并與王某家人在一起生活。2012年5月,王某因盜竊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在王某盜竊案的審理過程中,被告人的同居女友張某系該案的關鍵證人,人民法院要求其出庭作證。但張某以自己是被告人王某的同居女友為由,依據相關原則,不肯出庭證明王某有罪,并稱法院不可強制其出庭作證。
【律師觀點】
張某雖與王某同居四年,但二人沒有領取結婚證,雙方不是夫妻關系,彼此不具有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張某不是刑訴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的但書范圍內的人,因此法院可以強制張某出庭作證。
【評析】
1、同居女友不是被告人配偶范疇。配偶即“夫妻”,合法婚姻中的男女雙方即為夫妻。夫妻關系隨婚姻的成立而發生。在我國現階段,以準予登記、獲得結婚證之時,為夫妻關系發生的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結婚除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執行法定的程序。根據本條規定,結婚登記是結婚的必要程序。結婚登記是國家對建立婚姻關系的監督和管理制度。登記制度,能夠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則的貫徹實施。張某與王某沒有進行結婚登記,也不符合事實婚姻的條件,雙方不能互為配偶關系。
2、張某與王某沒有夫妻關系。夫妻關系包含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人身關系是指夫妻雙方在家庭中的身份、地位和人格等方面的權利義務關系。主要包括姓名權,參加工作、學習、社會活動的自由,計劃生育等。財產關系是指由夫妻人身關系所引起的直接體現一定經濟內容的財產方面的權利義務關系。主要包括夫妻財產、夫妻間相互扶養的權利義務、夫妻遺產繼承權等。張某與王某未辦理結婚登記卻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屬于非法同居,而非法同居是一種不受法律保護的違法行為。《婚姻法》第12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3、強制同居女友出庭作證符合刑訴法原則。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出庭,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該條規定明確了在一般刑事案件中,近親屬有權拒絕出庭作證,體現了我國刑事領域立法上尊重和保障人權的進步。摒棄了長期以來個人服從國家、承擔對國家、社會的責任和義務而忽略人的基本權利要求的陳舊觀念。要求配偶、父母、子女去指證其親屬,可能造成親屬憎恨,朋友厭棄,社會圈被阻斷,而同居女友與被告人及其家屬沒有親情及財產利益關系,在法律上沒有真正融入被告人的親屬圈、社會圈,其指證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要求其出庭作證,即使被告人王某被追究刑事責任,張某也不會被王某的親屬、朋友憎恨,不會造成眾判親離的局面,反而會使案件處理更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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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xiaohudongdong.cn/case/caichan/232.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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