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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數情況下,被害人被騙的錢款數額總是小于或等于被告人實施詐騙行為所期望得到的數額,但當被害人實際支付的數額大于被告人希望通過詐騙獲得的數額時,法院是如何來認定詐騙數額的呢?
有這樣一個案例:嚴某是某公司財務,2014年3月某日嚴某接到其老板的電話,說是匯三、四萬元到某人的賬戶,嚴某誤聽為30萬元,就將30萬元匯到了指定賬戶。之后,當嚴某遇到問及對方錢到賬了沒有,才發現電話是有人冒充老板打的,遂立即向公安報警。在對方取款之前,公安通過銀行查封你相關賬戶,錢款未被取走。
本案被告人涉嫌詐騙罪是沒有什么問題的,但詐騙的金額到底是多少呢,是3、4萬,還是30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實施了詐騙行為,其主觀意欲騙取的最高數額為4萬元,因此詐騙數額應認定為4萬元;另一種意見認為,被害人實際支付了30萬元到指定賬戶,被告人獲得了對該30萬元處分權,應認定詐騙數額為30萬元。
詐騙罪是典型的數額性犯罪,詐騙犯罪數額是詐騙罪的構成要件要素之一。被告人實施詐騙是一個犯罪過程,在這一過程中,被告人犯罪指向數額最高為4萬元,本案在案發后被告人未能及時取走款項,也沒有證據證明發現被害人支付數額為30萬元時被告人犯罪指向數額發生了變化。因此上海刑事律師認為本案應以詐騙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但認定詐騙的金額應是4萬元而不是30萬元。
當然,如果被告人在發現被害人匯了30萬元后立即將全部錢款取走,則說明其主觀上追求的犯罪數額發生了變化,就應當以被告人實際取走的金額來認定其詐騙數額。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原創出品,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對刑事辯護案件有非常豐富的經驗,在十多年的執業生涯中,尤律師辦理過大量的各類刑事案件,成功為很多被告人辦理了取保候審,幫助他們減輕、從輕處罰、甚至保住了生命。如有刑事辯護需求請聯系上海刑事律師律師尤辰榮。預約、咨詢熱線:133-7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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