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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3年12月11日晚被告人何某以借手電筒為由進入鄰居被害人劉某科的家中,乘機偷走了劉某科的一張銀行卡。隨后何某自己破解了該卡的密碼,并使用該銀行卡在自動取款機上先后三次共領取人民幣6000元用于日常消費。2014年2月20日下午何某在其父親的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向被害人劉某科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6000元。
【評析】
對被告人應構成罪名有分歧: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冒用他人信用卡其行為已經構成了信用卡詐騙罪;另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盜竊罪。
被告人先是盜竊了被害人的銀行卡,隨后自己在破解了該卡的密碼后,去ATM機上分三次領取了人民幣60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盜竊罪定罪處罰。
【判決】
法院最終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何某管制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xiaohudongdong.cn/case/caichan/235.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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