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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郝某與許某曾有矛盾。某日兩人又為一瑣事起沖突,事后郝某憤恨難平,特地前往許某家中理論,卻在爭執(zhí)、廝打中將許某殺害。郝某搜取許某家中現(xiàn)金7000元及部分衣物后逃離,不久被緝捕歸案。郝某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評析】
郝某實施暴力使被害人無法抵抗,符合刑法理論上所謂“利用余勢說”,即利用先前暴力、脅迫所致狀態(tài)那種余勢奪取財物的,構成搶劫罪。但本案被害人已死亡,也就談不上奪取財物的問題,如評價為搶劫罪,則對郝某的故意殺人行為不免有重復評價之嫌,至于是構成侵占罪還是盜竊罪,關鍵在于被害人死亡以后,如何看待其財物的實際控制狀態(tài)。
被害人死亡以后,毫無疑問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但并不意味著財物變成了無主之物,因為死亡的事實一旦發(fā)生,死者的財物所有權便轉(zhuǎn)移給其繼承人,沒有繼承人的,則轉(zhuǎn)歸國家所有。只不過民法意義上的繼承法律關系發(fā)生,不等于刑法意義上繼承人已經(jīng)控制支配死者財物。即所有權的轉(zhuǎn)移并不等于控制關系的轉(zhuǎn)移。要科學看待被害人死后其財物的實際控制狀態(tài),必須結(jié)合特定的案件事實。
如在一般場所殺死被害人,死者財物便被犯罪者控制。這種情況下,犯罪者非法取財?shù)墓室馐窃谪斘镌锌刂浦潢P系消失后產(chǎn)生的,不符合盜竊罪主客觀的特征,應認定為侵占罪。
但在本案中,被告人郝某是在被害人家中殺人。所以被害人許某死亡后,其家中財物處于家人的特殊控制之下,被告人郝某臨時起意搜取被害人許某家中財物,主觀上具有以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的故意,客觀上也是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完全符合盜竊罪的特征,構成盜竊罪。
【結(jié)論】
被告人郝某殺害許某的行為與其在殺害徐某后又取走財物的行為為數(shù)罪,即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與盜竊罪,應對郝某予以數(shù)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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