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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卡具有相當的個人屬性,辦卡人有能力通過掛失等手段獲得卡內資金,在沒有相反證據證明的情況下,銀行只會審核辦卡人的身份后,辦理相關業務。出于信任關系而借用他人卡片的行為實則伴隨著重大的風險。
2009年4月,被告人仇某委托被告人崔某在滬幫其辦一張可以透支的銀行貸記卡,并將身份證等證件交給崔。同年5月,崔通知仇來滬,以仇的名義辦理了卡號為62220AA0AAA92865、和銀行POS機捆綁的e時代卡。該卡由崔保管。6月上旬,崔通過羅某將該卡借給被害人牟某某使用。6月下旬,牟某某在銀行ATM機上使用該卡時,因操作不慎被吞卡。牟即請求崔勇、仇國賓幫助領卡。崔得知后,即與仇商議,由仇到銀行掛失并趁機侵吞卡內錢款,仇表示同意。
同年6月底,被害人牟某某因聯系不到被告人崔、仇,驅車到老家尋找二人未果,便要求仇某的親屬轉告仇卡內的錢款是牟做生意賺的,動了要犯法。當晚,仇的女友打電話告知仇涉案卡內有人民幣300000元左右,牟已來老家找仇,要求他不要動用卡內錢款。
同年7月2日,被告人崔、仇到上海市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以下簡稱支行),由仇某出面辦理涉案銀行卡的掛失、補卡手續。7月9日,再次來到支行,由仇某出面辦理領卡手續,內存人民幣298742.09元并分贓了此筆款項。同年10月仇某主動投案,隨后被以盜竊罪起訴并定罪。
辦卡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的卡內資金的持有屬于非法占有。至于針對“秘密竊取”的認定,其實,盜竊罪中的“秘密竊取”是指行為人采用自認為不被財物所有者或保管者當場發覺的手段,違背財物所有者或保管者的意志,將財物轉移為自己或第三者占有的行為。上海刑事律師認為即使是公然到銀行去掛失,只要掛失行為不為受害人所知曉,依然視為秘密竊取,構成盜竊。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xiaohudongdong.cn/case/caichan/238.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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