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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8年7月2日中午,劉某將同事孔某的農業銀行卡盜走,于當日下午到從ATM機內分2次(每次3000元)將孔某銀行卡內的6000元存款取走,后逃回老家。
【律師觀點】
律師認為,劉某犯盜竊罪。理由是:劉某盜竊他人銀行卡并取得現金的行為,是手段與目的的關系,屬法條規定的“使用信用卡的行為”,故應認定為盜竊罪。
【評析】
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刑法中信用卡詐騙罪屬金融詐騙罪,是一種特殊類型的詐騙罪。詐騙罪有兩大特征:一是詐,即編造虛假事實,或者隱瞞真相;二是騙,即通過欺詐使受害人產生錯誤判斷,從而騙取財物。總之,詐騙罪的基礎是“詐”,手段是“騙”,目的是獲取財物,而信用卡詐騙罪,其特殊性就在于其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與信用卡相關聯的金融機構或企業的財產所有權。盜竊罪是指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竊取的行為,其特征在于以秘密竊取為手段,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本案中,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銀行卡并取得財物,數額較大,劉某盜竊他人銀行卡并取得現金的一系列行為,是手段與目的的關系,屬法條規定的“使用信用卡的行為”,故應認定為盜竊罪。
相關刑事罪名:信用卡詐騙罪、詐騙罪、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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