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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廖某酷愛攝影采風,在大學讀攝影專業的他很想買一個品牌相機,但新的又太貴,所以就想在互聯網上買個二手的。2013年9月,廖某通過網上的聯系方式,找到了賣家唐某。在見面之前,廖某曾咨詢過專業人士,得知唐某所賣的同類二手Canon相機的市場價格在2000元左右,經過一番討價還價后,最終以1800元成交。此后不久,公安局民警找到了廖某,說他買的Canon相機是贓物,系唐某從他人辦公室盜竊而來,依法需要追繳。
【分歧】
在辦案中,該案的關鍵問題是,廖某購得贓物的行為如何定性? 存在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廖某以低于市場價格購買了贓物,該相機系盜竊而來,因此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廖某對唐某電腦來源情況不知情,且用合理的價格購得,屬于善意取得。
第三種意見認為,廖某行為不夠成犯罪,所購臟物Canon相機理應追繳,其損失可向唐某索賠。
【評析】
首先,構成隱瞞、掩飾所得收益罪必須有主觀上的“明知”。因為我國《刑法》的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財產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收購、轉移、代為銷售或以其他方法隱瞞、掩飾的,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是否“明知”是行為人主觀心態,證明“明知”最直接最有力的證據就是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然而犯罪嫌疑人口供處于不穩定狀態,其證明力隨著口供內容的變化發生變化。因為犯罪嫌疑人受避害趨利思維的影響,往往拒不供認其對收購、窩藏、轉移、代為銷售或以其他方法隱瞞、掩飾的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是“明知”。因此,本案中,朱某對贓物并不知曉,且付1500元價款給徐某,其購買索尼相機價格合理,可以明確,朱某不可以構成隱瞞、掩飾犯罪所得收益罪。
其次,從好意取得的概念來看,是指無權處分別人動產的占有人,在不按規矩將動產轉讓給第三人之后,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時出于好意,就可依照法律取得對該動產的所有權。受讓人在取得動產的所有權之后,原所有權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物,而只能要求轉讓人賠償損失。我國法律嚴格禁止購買和銷售贓物,即使受買人購買贓物時出于好意,也不能取得對該物品的所有權。所以如果所有權人因為遺失、被盜等原因而喪失對其財產的占有之后,無論權財產幾經轉手,所有權人都有權要求最后占有人返還。本案中索尼相機是徐某非法盜得他人財物,因此,朱某購得贓物的行為不適用好意取得。
最后,如果最后占有人是好意的,也支付了一定的數量金額,所有權人在取回該物時,應該償還占有人的損失。因為占有人在保管該物品時付出了一定的代價,而且最后占有人往往在占有該物品時出于好意并非惡意。如果不對好意占有人的利益加以保護反到使正當的利益受到了損害,必然就會造成不好后果。根據“兩部兩高”(公安部、財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的《關于沒收和處理贓款贓物若干暫行規定》的第六條規定“在辦案中已經查明犯罪分子所賣掉的贓物,應予以追繳,對買主知道是贓物而購買的,應將贓物無償追回,予以退還原失主沒收;對買主確實不知曉是贓物,并且又找到了失主的,應當由犯罪嫌疑人按原價將原物贖回,按價賠償損失或者退還失主。”由此可以明確,在本案中,朱某從徐某處購買的二手索尼相機作為贓物理應當予以追繳,但他的損失應由徐某來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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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刑事案例: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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