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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馮某與陳某一起合租一套二室一廳房,多年合租。某日,陳某出門匆忙忘記鎖個人房間。馮某因為急需用錢,見陳某未鎖房門心生歹念,便進入陳某房間盜竊現金人民幣5000元,手機一部,價值2000元,筆記本電腦一臺,隨后攜帶行李逃離。
【評析】
入戶盜竊應當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實施盜竊的行為。在刑法意義上的“戶”,在功能特征上表現為戶是供他人家庭生活的以及場所特征上表現為戶是與外界相對隔離這兩個特征上。而且合租房如不認定為“入戶”則不利于打擊犯罪。行為人入戶竊得財物的,不管所盜財物價值大小,只要財物脫離了戶主的實際控制,就應當認定為入戶盜竊。
1.戶的功能特征
戶是供他人家庭生活起居的。戶是家庭及其成員生活場所的場所,應具備生活起居性。這主要體現在人們的住宅安寧權、隱私權以及財產權等,是人們獨立的生活起居空間以及公民權利得以充分集中展現的地方。
2.戶的場所特征
戶是與外界相對隔離的。戶應具備相對封閉性即與外界相對隔離,戶不具備對外開放性。集生活經營于一體的處所,在經營時間內通常不視為戶。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旅館、以及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為“戶”,但在特定情況下具有上述兩個特征的,也可以認定為戶。合租房它通常是各個承租人之間共同居住生活的獨立起居空間,具有半開放性,即除共用空間外,個人房間僅限于特定的承租人居住,其不向社會公眾以及合租的其他承租人開放。
綜上所述,合租房具備生活起居性和相對封閉性的特征,理應屬于刑法意義上的“戶”。
【審判】
雖然陳某與馮某合租一套房屋,但有公用場所亦有自己獨立的生活起居空間,并非集體活動場所。并且馮某與陳某合租,具有家庭生活起居和私人生活功能且與外界和他人相對隔離。本房間僅限于特定的承租人居住,不向社會公眾以及合租的其他承租人開放,故合租人應進入其他合租人房間內盜竊的行為應認定為入戶盜竊。合租房亦是一種住所,它是承租人經常生活居住的以及同外界相對隔離的空間,是人們獨立的生活起居空間,不會因合租居住而改變其私人空間的特性,所以法院最終認定進入合租房盜竊的行為構成“入戶盜竊”。
相關刑事罪名: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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