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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0日上午,浙江省溫州市龍灣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盜竊支付寶資金案,依法以盜竊罪判處5名涉案被告人有期徒刑九個月至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至8000元不等。
法院審理查明,該案五被告人的年紀均在22至25周歲之間。2014年2月1日,鄧某在海口市一網(wǎng)吧通過從QQ群中購買支付寶數(shù)據(jù),并利用軟件,盜取他人支付寶內資金2900元。后鄧某演示操作上述方法,教會林某、許某、陳某三人。當晚,三人在許某的出租房內,以此方法多次盜取他人支付寶內資金1000余元。后鄧某、林某又利用軟件,盜得資金3000元。
同年2月3日,鄧某、魏某、林某利用軟件,并與天貓店家講好購買物品后無需郵寄實物直接返還70%貨款的方式,盜取他人支付寶內資金20000余元,由店家退還14000余元到許某提供的銀行卡內。2月5日,三人以同樣方法盜得他人支付寶內資金20000余元,并由店家退還16000余元。
同年2月底,鄧某、魏某、許某、陳某利用軟件,盜取他人支付寶內資金購買財付通代充,再通過購買財付通的信用卡還款功能方式,將盜取的3000元轉入鄧某的銀行卡內。
同年3月,陳某、許某兩人各自通過在大眾點評網(wǎng)購買駿網(wǎng)一卡通換取手機充值卡后予以變賣方式,分別多次盜取他人支付寶內現(xiàn)金2300余元、500余元。
此外,鄧某、魏某、許某、陳某還通過先代付再向店家申請退款方式,盜取他人支付寶內現(xiàn)金9400余元,但因支付寶賬號被凍結而未取得。
法院審理認為,五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單獨或結伙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遂作出如上判決。
相關刑事罪名: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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