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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3年12月2日彭某因欲取現金10萬元一個人不太放心,故與被告人秦某商定讓其次日幫忙陪同一起取款。秦某得知取款數目后產生了歹意,連夜與被告人任某商定,由任某在銀行門口假意實施暴力,將秦某手中的現金搶走。第二天任某果然如約而至。彭某取款后將現金交由秦某,自己則緊跟其后。任某發現兩人出來后,即對秦某假意用力一推,秦某即將現金袋脫手甩出,任某一把撿走后快速逃離。秦某因此推力腳步一滑,摔倒在路沿造成骨折一時不能起身。彭某趕忙詢問秦某情況,秦某謊稱遭到搶劫,并謊稱自己完全無法行動,要求彭某不要追趕,先將自己送往醫院。后二被告人分贓時被公安機關抓獲。
【評析】
本案的焦點是被告人秦某與任某的行為性質該如何定性,搶劫罪的共犯還是盜竊罪的共犯。
搶劫罪中行為人之所以要實施暴力,是為了排除或者壓制被害人的反抗,以便當場順利取得財物,因此暴力在客觀上必須具有現實性。本案中,秦某與任某共謀假意實施暴力搶劫,讓彭某誤認為財物被搶劫,盡管任某確實導致了秦某輕傷,但這個傷害結果是張、吳二人為共同實施犯罪計劃而對侵害行為的一種概括性承諾,即本案中不存在人身權利方面的法益侵害。任某實施“暴力”也不是為了壓制他人的反抗,而是想以一種平和的方式取得財物而演的一出戲。因此,秦某和任某不可能成立搶劫罪。
就本案而言,秦某之所以不自己拿著現金逃跑,非要讓任某共同來演一出被搶的戲,是因為秦某自認為這樣就可以不被彭某發現而將現金據為己有。在秦某看來,采取這種看似暴力實則平和的方式就不會被彭某發覺,故秦某、任某的行為應以盜竊罪論處。任某搶走現金并不是猝然爭得而是相互配合的結果,與其說任某從秦某手中奪走了現金,還不如說任某是按計劃從秦某手中拿走了現金。因此,即便任某不對秦某假意實施暴力,而是直接從秦某手中奪走現金,也不符合搶奪罪的特點。秦某、任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被害人彭某的意志,采取了平和的方式,將彭某占有的財物轉移為自己占有,也應成立盜竊罪。
相關刑事罪名:盜竊罪、搶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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