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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4年2月26日晚20時許被告人方某爬到其鄰居家房頂,從房頂用鉗子扭開天井罩鎖鼻后進入室內實施盜竊,盜竊過程中被返回家中的曹某發現,被告人方某離去時乘曹某不備盜竊電筆一只。當晚21時許被害人打電話報警,被告人方某于當日在家中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評析】
被告人方某所盜竊的財物雖然較小,但其進入曹某家中是以盜竊為目的,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而不是單純的為了擾亂曹某的居住安寧,所以應當以盜竊罪定罪論處。
從犯罪構成要件來看,小額入戶盜竊不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行為特征。我國刑法認為,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或者經要求退出而不退出,嚴重影響他人居住與生活安寧的行為。入戶盜竊主觀上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入戶,并沒有非法侵入住宅的故意,與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主觀要件不符。入戶盜竊客觀上存在著秘密進行竊取的行為,而非法侵入住宅罪是公然闖入他人住宅,并在結果上有導致他人居住和生活安寧受到危害的可能,因此二者客觀要件上也不一樣。而被告人的主觀意圖就是為了竊取財物,將他人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而不是為了擾亂他人生活秩序。被告人方某的行為在主客觀方面不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構成要件,更符合盜竊罪的四要件。
被告人方某所盜竊的數額雖然較小,也并非多次實施盜竊行為,但其用鉗子扭開天井罩鎖鼻后進入曹某家,是采取的破壞性手段,屬于定性為盜竊罪應當予以考慮的綜合情況。
《刑法修正案(八)》已明確將“入戶盜竊”作為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本案中的被告人采用破壞手段秘密入戶方式實施盜竊,他的行為具有很大的社會危害性,盡管其盜竊的數額達不到盜竊罪的數額標準,仍然應以盜竊罪定罪處罰不宜認定為非法侵入住宅。
綜上被告人方某主觀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客觀上則采用了破壞性手段秘密入戶實施盜竊,雖竊得財物較少但其行為符合盜竊罪的犯罪構成,不宜認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應當以盜竊罪對其定罪處罰。
相關刑事罪名: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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