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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從2013年11月以來被告人呂某伙同被告人吳某駕車先后竄至各地大小醫院,采用同一種手段,即由其中一被告人將裝有冥幣的包丟在地上,另外一被告人撿到丟在地上的包后假裝要與被害人分包里的錢,后假裝丟錢的被告人以要找回自己包里丟失的錢為由查看被害人身上的錢,并趁機用事先準備的冥幣將被害人的錢調包的方式,來獲取金錢。共取得現金計2萬余元。
【評析】
根據我國《刑法》第264條的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占有的數額較大的財物,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行為。盜竊罪的行為是竊取他人占有的財物,竊取是指違反被害人的意志,將他人占有的財物轉移為自己或者第三者(單位)占有。根據我國《刑法》第266條的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既遂的構成要件內容為: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受騙者產生錯誤認識;對方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
盜竊罪和詐騙罪雖然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占有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但所采取的犯罪手段不同。盜竊罪表現為秘密竊取,犯罪分子采取公私財物所有人、保管人未發覺的手段、方法,將財物據為己有,如順手牽羊、深夜撬門扭鎖、公共場所扒竊的手段等。詐騙罪表現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常見的詐騙方法有編造謊言、假冒身份、偽造文書或者證件、涂改單據等,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后主動處分自己的財產。
本案中,被告人呂某、吳某雖然實施了丟錢、分錢的欺騙手段,但是被害人并沒有因為被告人的欺騙手段想要處分自己的財產,并沒有想用被告人的冥幣與自己的現金交換,而是被告人采取秘密的手段用冥幣調換了被告人的現金,因此本案兩被告人應是構成盜竊罪。
該案法院經審理認為兩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了秘密手段來竊取他人的財物,數額較大,兩被告的行為已經構成了盜竊罪。因兩被告人是流竄作案的,應酌情從重處罰,鑒于兩被告人是屬于自愿認罪,而且認罪的態度好等原因,故而對其酌情從輕處罰。據此,被告人呂某、吳某依法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相關刑事罪名:盜竊罪、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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