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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12年3月18日晚金某伙同魏某到處游蕩,發現受害人陶某家門口停放著一輛黑白色三輪摩托車,看四下無人便實施了盜竊。二人將該車推到距離停車點約150米的公路上,準備騎走,但因無法發動,遂將車輛丟棄在公路邊。次日早晨,陶某發現摩托車被盜后,沿公路尋找并將車找回。經過鑒定,被盜車輛價值人民幣6800元。
[分析]
盜竊犯罪的既遂與未遂的認定,關鍵是要從犯罪的客觀方面來進行分析。
首先,分析行為人是否盜取了財物和將財物竊取后控制的程度,也就是獲取財物的實際結果。本案中,吳、俞二人在被害人家門口盜竊摩托車,并把車推到約150米外的公路邊,可以判斷已盜取財物。因為這時被盜車輛已然脫離了受害人的可控范圍,盜竊者完全控制了被盜車輛。正基于此,二人才敢大膽發動摩托車,試圖將車騎走,只是由于車輛無法發動,才將車輛棄于路邊。
其次,分析財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對財物控制的范圍和空間,由控制范圍來認定財物是否失控,從而推斷出盜竊既遂或未遂。所謂控制范圍,是財物所有人或保管人以其措施和能力能夠控制財物的范圍,一旦財物被竊離這一范圍,就意味著失控。財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對財物的控制范圍問題相對復雜,分不同情況而論:如在有人看管和監視下對停留的運輸工具內物品行竊,控制范圍為看管和監視區域;在屋內實施盜竊,控制范圍為該房屋的墻體和門以內;盜竊個人財物時,控制范圍則是衣袋、手提包或其他個人所能控制的范圍等。本案中,被害人將車輛停放于家門口,屬戶外;因被害人不在現場,也沒有對車輛實行監控,行為人將車輛推至約150米外,就意味著被害人對車輛失去控制,因此是盜竊既遂。
此外,盜竊體積小重量輕可隨身攜帶的財物,行為人只要將物品夾在腋下或放入口袋或藏入懷中時就是既遂,但如像超市等需要經過檢查口的除外;盜竊體積大的不能隨身攜帶的財物,只有將該財物搬出商店及房屋等控制區,而在室外的則離開財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的視線范圍,才能認定既遂。本案的情況就屬于后一種情形。
綜上,本案金某、魏某二人的行為應認定為盜竊犯罪既遂。二人實施盜竊,并把摩托車推到距離原處約150米外的公路邊。此時二人的盜竊行為已實施完畢,不論其是否最終占有該財物或者對財物進行處分,都已經形成了對財物的實際控制。此外,被盜摩托車已經離開被害人控制范圍,至于被害人第二天是否能夠找回丟失的摩托車,這并不影響盜竊犯罪既遂的成立。
相關刑事罪名:盜竊犯罪#p#分頁標題#e#
相關刑事知識:既遂、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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