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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3年10月份被告人肖某與被害人王某通過互聯網QQ聊天工具認識,兩人喜歡在網上裸聊。2014年2月28日兩人在聊天過程中,肖某截取了王某的裸照,并找王某借錢,沒有借到。隨后肖某以向王某的親戚朋友散發裸照為由,要挾王某給其匯款3000元錢。2014年3月1日王某從農業銀行匯款3000元給肖某。肖某收到匯款后,第二天其又以散發裸照為由,要求王某再匯款6000元。王某便報警。
【評析】
被告人肖某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王某使用威脅的方法,強行索要財物,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罪與詐騙罪的犯罪主體都是一般主體,犯罪主觀方面都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具體的行為手段使受害者產生心理變化,進而處分財產。二罪的根本區別在于犯罪客體和犯罪客觀方面的不同:在犯罪客體上,敲詐勒索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有權和公民人身權利或其他權益;詐騙罪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有權。詐騙罪的被害人是基于錯誤認識進而處分的財產,而敲詐勒索罪的被害人是基于心理恐懼處分的財產。詐騙罪是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的情況下處分財產,這種處分行為應當是自愿的,沒有心理強制的因素存在。而敲詐勒索是以本人或其親友的財產、人身、名譽安全為脅迫,迫使被害人處分財產,這種處分行為是不自由的,或說是有心理強制的,不自愿的。
本案中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散布王某裸照的方式威脅王某,并強行向王某索要財物,數額較大,王某并不是基于錯誤認識進而處分的財產,而是王某基于心理恐懼而處分的財產,被告人肖某的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
相關刑事罪名:敲詐勒索罪、詐騙罪
相關刑事知識: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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