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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2年5月至6月期間鐘某、樊某、袁某三人相互伙同,先后20余次共同去某廠區內盜竊廢鐵,共計25806余元。盜竊完畢后,鐘某、袁某再打電話給李某、潘某用三輪車幫其分別運輸至馬某、朱某經營的廢舊回收門市賣掉。其中,在馬某經營的廢舊金屬回收有限公司銷贓12150余元,在朱某經營的廢舊金屬回收有限公司第三回收站銷贓13656余元。
【評析】
馬某、朱某經營的廢舊金屬回收有限公司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在對單位判處罰金的同時,追究其法定代表人馬某、朱某的刑事責任。
單位犯罪的特征。《刑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從該條看出,單位犯罪有如下特征:(1)單位犯罪是由單位的決策機構決定,由直接責任人員實施的。單位犯罪的主體雖然是單位本身,但具體犯罪行為需要決策者和實施者,因此,單位主體和單位內部的自然人主體聯系緊密,不可分割。單位是一個集合體,其意志通常經過董事會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表現出來;(2)單位犯罪是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單位名義為本單位全體成員或多數成員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單位犯罪違法所得由單位本身所有,但不排除將非法所得分配給單位全部或多數成員享有的。(3)單位犯罪以刑法有明文規定為前提。只有當刑法規定了單位可以成為某種犯罪的行為主體時,才可能將單位犯罪認定為犯罪主體。換言之,如果犯罪行為由“單位實施”,但刑法沒有將單位規定為行為主體時,只能對自然人定罪量刑。
對單位犯罪的處罰。由于單位犯罪中具體的犯罪行為仍是由自然人所實施的,因此,刑法對于單位犯罪一般實行雙罰制,既懲罰單位,也懲處直接責任人員,以達到懲戒的目的。我國刑法第312條第二款就規定,“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因此,本案中馬某、朱某經營的廢舊金屬回收有限公司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在對單位判處罰金的同時,追究其法定代表人馬某、朱某的刑事責任。如此,既處罰了作為犯罪主體的單位,也不會使作為法定代表人的直接實施者逃避責任。
本案中,馬某經營的廢舊金屬回收有限公司、朱某經營的廢舊金屬回收有限公司第三回收站是依法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成立目的并非主要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是正常經營。并且再生資源回收屬于特許行業,是需要經過特定審批才能成立的。《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明確規定:“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有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時,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第二十五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發現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或屢教不改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說明廢舊金屬回收有限公司的經營者是知道其在經營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的。馬某、朱某作為其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其意志就代表單位的意志,因此,在經營過程中,馬某、朱某作出的行為可視為單位的行為。馬某、朱某經營的廢舊金屬回收有限公司在經營中明知鐘某等人所賣的廢鐵是盜竊來的贓物而予以收購的行為就應當認定為單位犯罪。#p#分頁標題#e#
相關刑事罪名: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相關刑事知識:單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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