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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胡某等人在KTV喝酒時密謀“用麻藥搞錢”,隨后便約上陶某一起吃飯喝酒。胡某將事先準備好的麻醉藥倒在酒中,陶某喝下酒后立即暈頭轉向,在胡某等人的極力慫恿下陶某加入賭牌行列,剛開始他們還玩的是小牌,到后來越打越大,胡某等人合伙出老千,陶某在迷迷糊糊中輸掉了20萬元,酒醒后陶某懷疑胡某在酒中下藥,但胡某等人威脅陶某寫下20萬元的欠條。
【評析】
胡某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下迷藥后引誘被害人參賭,合伙出老千讓對方輸錢,并威脅被害人寫下20萬元的欠條,應該認定其構成敲詐勒索罪。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主要特征有: 1、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 2、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騙術,即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方法,使財物所有人、管理人產生錯覺,信以為真,從而“自愿地”交出財物;3、主觀方面,應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直接故意。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主要特征有: 1、本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不僅侵犯公私財物所有權,還危及他人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采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3、主觀方面表現為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直接故意。
兩罪侵犯的客體都有公私財物所有權,主觀上都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直接故意,但二者還是存在明顯區別: 1、客體不同:敲詐勒索罪不僅侵犯公私財物所有權,還危及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2、客觀表現不同:詐騙罪在行為上著重于“騙”,即采取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而敲詐勒索罪強調“敲”,即實施了威脅、要挾、恫嚇等行為;3、受害人交出財物的主觀狀態不同:詐騙罪受害人是受到欺騙后“自愿”交出財物;而敲詐勒索罪受害人是因害怕“被迫”交出財物;4、立案標準不同:詐騙罪,數額較大為三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為五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為二十萬元以上;敲詐勒索罪,數額較大為二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為二萬元以上。5、刑期不同:詐騙罪可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而敲詐索勒罪最高刑期為10年有期徒刑。
本案中胡某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下迷藥后引誘被害人參賭,合伙出老千讓對方輸錢,并威脅被害人寫下20萬元的欠條,通過威脅逼迫被害人寫下欠條的行為,危及到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完全符合敲詐勒索罪客體及客觀表現,同時也符合敲詐勒索罪交出財物的主觀狀態,因此胡某等人的行為構成敲詐索勒罪。#p#分頁標題#e#
相關刑事罪名:敲詐勒索罪
相關刑事知識:直接故意、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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