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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3年4月12日白某流竄入某市小區內,準備盜竊小區內居民黃某的摩托車,在撬鎖后準備將摩托車騎走時被小區保安發現,便將摩托車扔下后想要逃離。在保安即眾人圍堵過程中,白某為抗拒抓捕持刀威脅,并將其中一保安的手指劃傷了,后經鑒定該保安受傷為輕微傷。
【評析】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即以劫犯罪定罪處罰。本案屬于刑法第269條規定的轉化型搶劫犯罪。在轉化型搶劫犯罪中,先前的盜竊行為已與其后的暴力行為聯成一體,成為連續的犯罪過程,盜竊行為只是其中的一個組成部分,不能單獨進行評價。因此,轉化型搶劫罪與一般搶劫罪區分既遂、未遂的標準應當一致①。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條的規定,具備劫取財物或者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后果兩者之一的,均屬搶劫既遂。如果行為人并未實際劫得財物,也未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傷害,則不能認定為搶劫既遂。
本案中,被告人白某盜竊摩托車被發現后持刀致人輕微傷的行為,是搶劫未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條關于搶劫既遂、未遂的認定:“搶劫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既侵犯財產權利又侵犯人身權利,具備劫取財物或者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后果兩者之一的,均屬搶劫既遂;既未劫取財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后果的,屬搶劫未遂。”
本案中,白某實施盜竊摩托車被發現后,將竊取的摩托車扔還給失主欲逃跑,繼而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致一小區保安人員輕微傷。白某既沒有劫取到財物,也沒有造成致使他人輕傷以上的后果,因而應該屬于搶劫未遂。
相關刑事罪名:搶劫罪
相關刑事知識:既遂、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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