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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1年11月2日中午彭某某新村口遇見馮某駕駛著摩托車路過,便主動打招呼和要求駕駛馮某的摩托車帶上馮某前行。當行至一上坡路段時,摩托車熄火了,馮某下車推摩托車。上坡剛走完,彭某趁機加速將摩托車騎走。彭某在尋找買主時被公安機關抓獲。經物價認定中心鑒定,被搶的摩托車價值1350元。
【評析】
彭某利用被害人推車間隙,趁機加速將摩托車騎走逃跑,致使被害人當即發覺摩托車被搶但已追趕不及,符合搶奪罪“公然奪取他人財物”的特征,且數額較大,應以搶奪罪論。
搶奪罪具體表現為行為人乘人不備,公開奪取公私財物,即犯罪人當著財物所有者、管理者或者其他人的面,乘人不注意,公開將財物奪走。構成搶奪罪并不要求行為人必須從被害人的手中、車中、包中奪得財物,只要是乘人不備,當場公然奪取財物的,均可構成搶奪罪。
從犯罪行為的構成要件來說,本案完全符合搶奪罪的行為特征:彭某在被害人推車時時,趁其不備,出其不意,公然奪取被害人的摩托車逃離現場,其行為屬于“公然奪取”的搶奪行為。被害人在行為發生時意識到搶奪行為正在發生,但已追趕不及,而彭某也知道這一點,即彭某是當著被害人的面實施犯罪的。彭某知道對方認識到了正在發生的事實,但也知道被害人可能并無防備,或者知道被害人的防備不足以防止其財物被搶奪。
相關刑事罪名:搶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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