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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2年6月至12月間被告人馮某伙同被告人程某、諸某、衛某四人駕駛一輛小轎車分別在不同的地點誘騙被害人梁某、陳某、白某搭乘小轎車,在車上該四人以虛構購買建材需要擔保,并給報酬為由,用“調包”手段分別盜走被害人梁某人民幣43600元、被害人陳某人民幣27200元、被害人白某人民幣9000元。
【評析】
本案的罪名應定為盜竊罪。理由是:被告人馮某等四人以虛構購買建材需要擔保,并給予報酬為由騙取被害人的信任,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借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調包”手段,秘密竊取被害人的財物,其行為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故應定為盜竊罪。
詐騙罪是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財物,而盜竊罪則是采取秘密的手段,在財物持有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暗中竊取財物。本案中,被告人馮某等四人是用秘密竊取的手段占有被害人的現金。本案被告人馮某等四人采用虛構購買建材需要擔保,并給予報酬為由騙取被害人的信任,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況下,乘被害人不注意,通過用事先準備好裝有冥幣的黑色塑料袋“調包”換取裝有被害人所有的現金的黑色塑料袋,從而獲取被害人的財物。乘被害人不注意之機,采取“調包”手段,就是一種不讓他人發現的秘密竊取手段。實際上,本案被告人馮某等四人是通過實施詐騙行為騙取被害人的信任,為盜竊行為創造方便條件,對財物的取得方式最終是靠“竊”而非“騙”,不是財物所有人“自愿”交付財物。這種先采用欺騙手段使他人相信某種事實,然后再用竊取手段偷走他人財物的行為,刑法理論上稱為“詐術盜竊”,應以盜竊罪論處。故本案的罪名應定為盜竊罪。
【審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馮某、程某、諸某、衛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涉案金額達7980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四被告人犯盜竊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依法應予懲處。
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行為積極,作用相當,對違法所得平均分贓,本案不宜區分主從犯均應判處相應的刑罰。被告人馮某曾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馮某當庭自愿認罪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程某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又再犯罪酌情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程某歸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諸某當庭自愿認罪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衛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馮某、程某、諸某、衛某的親屬已向本院預交全部退賠款,對此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據此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決:一、被告人馮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6000元。二、被告人程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5000元。三、被告人諸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四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四、被告人衛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4000元。五、責令被告人馮某、程某、諸某、衛某共同退賠給被害人錢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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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刑事罪名:盜竊罪
相關刑事知識:有期徒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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