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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類型犯罪,是指涉及毒品的犯罪,我國刑法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均為犯罪行為。毒品犯罪主要包括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強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
雖然被告人蔣某吸毒和容留他人吸毒不是同一行為,但在其因吸毒被行政處罰、強制戒毒期間,公安機關沒有停止對其容留吸毒的犯罪行為進行實質性偵查,因此其后來所受的刑罰與前期行政處
...[更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屬于自首進行認定時,公安機關對犯罪事實的掌握程度是重要依據,而當公安機關掌握的犯罪事實中具有明確的犯罪嫌疑人和危害行為時,行為人的供述行為則不能被認定為自
...[更多]對行為人販賣毒品的行為進行數量認定時,應依據具體證據的真實性、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和執法人員操作的合規性等三面內容進行判斷。
...[更多]在認定當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立功時,應具體依據當事人的行為是否對破獲案件起到了實質性的幫助作用進行判斷,從而做出公正合法的判決。
...[更多]行為人由于吸毒致幻實施的違法行為也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更多]被告人蔣某作為販賣毒品行為的聯系人,不排除有向雷某購買毒品后存放于商某住處而成立主犯的可能性,被告人商某也指證是蔣某指使其分裝、稱重毒品的,證人付某也懷疑蔣某是毒品的實際
...[更多]雖然強制戒毒不同于被判處刑罰的事實行為,但兩者之間訊在強烈的關聯性,也是應當可以折抵刑期的。
...[更多]對涉及毒品犯罪案件中的行為人進行罪名認定時,只要其涉案的毒品數量達到了法律規定的較大層次,即使無法證明其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仍應按照非法持有毒品罪對其進行處罰。
...[更多]對毒品的數量及含量進行鑒定時,當毒品的形態屬于非常態,即毒品與其他物品混合時,如果無法將毒品與其他物品通過技術手段分離,可以將其作為整體檢材進行檢驗,但需要將其他物品作為
...[更多]對單純的毒品運輸案件進行判罰時,依據相關的刑法理論、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要求以及具體案件特點不應將其適用于走私、販賣、制造毒品案件的處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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