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案情】
被告人鄧某染上毒癮之后,無力購買毒品吸食,于是他從2013年5月份開始“以販養吸”,即以55元/顆的價格買進甲基苯丙胺片(毒品),再以65元/顆的價格出售,違法所得用于購買毒品供自己吸食。2013年9月份,公安民警在對鄧某盤查時,發現其隨身攜帶30顆可疑物品(共3.05克),經鑒定其含有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
經過調查得知,5月至9月份間,鄧某陸續向張某某(另案處理)購買總計100顆毒品。
【分歧】
本案的爭議在于,對于鄧某以販養吸的行為,應當定性為販賣毒品罪還是非法持有毒品罪。
【評析】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鄧某構成販賣毒品罪,因為其攜帶被查貨的毒品的目的是出賣,然后用違法所得購買自己吸食的毒品,主觀上的目的是“販賣”而不是單純的持有。其次,鄧某的行為符合“以販養吸”,最高人民法院《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第一條規定,對于以販養吸的被告人,其被查獲的毒品數量應當認定為其犯罪的數量。此規定確定了以販養吸的行為,應被定性為販賣毒品罪。
另外,非法持有毒品是毒品犯罪的中間狀態,只有在司法機關沒有充足證據證明被告人持有較大數量的毒品的目的是進行走私、販賣、運輸或者窩藏毒品等特殊罪名時,被告人才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本案中被告人鄧某顯然不符合此條件。
【判決】
一審法院經過審查后作出判決,被告人鄧某構成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總結】
販賣毒品的過程中,一定會出現持有毒品的狀態,但是當持有毒品的主觀目的是販賣時,應當定販賣毒品罪,而不是非法持有毒品罪。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xiaohudongdong.cn/case/dupin/1100.html,歡迎分享.
在線提交留言:馬上留言
立即電話咨詢:
133-7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