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案情】
被告人萬某在甲縣打工期間,結識了社會人士丁某,兩人交好。丁某常有意無意的向萬某透露自己在做大生意,很掙錢,希望萬某能與其一起。萬某曾聽說丁某有做毒品交易的事情,深知丁某的生意系違法犯罪行為,因此一直未予表態。某天,丁某打電話約萬某見面,向萬某說明自己最近生意太忙,請求萬某將自己的一袋私人物品帶回乙縣,待自己回到乙縣后再交給自己。丁某稱東西“很值錢”,因為相信萬某,希望萬某能幫自己,并承諾事后給萬某2萬元的酬謝。萬某懷疑丁某委托自己帶回去的東西是毒品,曾想過拒絕。丁某百般勸說,慫恿以后掙錢還會帶上萬某。萬某出于情誼,答應了丁某的請求。
次日,萬某將丁某的東西放在貨車的副駕駛底下,開車前往乙縣,在路上被公安人員攔下。萬某躲閃和隱瞞的態度引起了公安人員的懷疑,經過詢問,萬某終于承認自己車內有毒品。當日,萬某被公安機關拘留。
經過偵查人員的訊問,萬某交代了全部事實,并供出了丁某的聯系方式和住址,偵查人員據此線索找到了丁某,實施抓捕。案件偵破后,檢察機關對丁某、萬某二人提起公訴。
審判過程中,萬某辯稱自己在運輸時并不知道丁某交給自己的東西是毒品。
【分析】
本案審判的焦點在于上海刑事律師認為應有兩點:1、如何認定萬某的行為是否構成運輸毒品罪;2、萬某的辯解是否成立。
根據刑法學上“主客觀相統一”的定罪原則,認定萬某是否構成運輸毒品罪,不僅要看萬某是否在客觀上實施了運輸毒品的行為,也要確認萬某主觀上是否知道自己在運輸毒品。運輸毒品罪以“明知或應知”為主觀要件,客觀上進行了運輸毒品的行為。行為人如果只是進行了運輸毒品的行為,主觀上并不知道自己運輸的東西是違禁品,則不應當認定行為人構成犯罪。
本案的法院判決,認定了萬某構成運輸毒品罪,具有運輸毒品的故意,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5000元。法院之所以作此判決,是因為結合了萬某的整個事件當中的表現,確認其知道運輸的物品是毒品。最開始,丁某將東西交給萬某時,萬某曾懷疑是毒品而拒絕,說明萬某已經有了對物品的認識,在丁某的勸解下才決定運輸;在運輸過程中,萬某因被警方例行盤問時表現出了緊張,并有意隱瞞,言語不清,才引起了警方的懷疑,最終向警方承認“車上有毒品”。據此,萬某深知丁某交給自己的東西是毒品無疑,卻仍然答應為其運輸。其無論在主觀上還是客觀上,都已經達成了運輸毒品罪的構成要件。法院的判決正確,萬某的辯解不成立。
#p#分頁標題#e#
【結論】
運輸毒品罪不僅要求行為人具有運輸毒品的行為,也要求行為人同時具備運輸毒品的故意,即明知是毒品,依然予以運輸。
本案中,萬某辯稱自己不知道丁某交給自己的東西是毒品,卻在種種表現中表明自己其實知道東西就是毒品。因此萬某在主觀、客觀上都符合運輸毒品罪的構成要件,其運輸毒品罪的罪名成立。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xiaohudongdong.cn/case/dupin/359.html,歡迎分享.
在線提交留言:馬上留言
立即電話咨詢:
133-7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