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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10日從廣東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獲悉,近日,該院對構成販賣毒品罪的被告人鄧永雄判處有期徒刑七年零七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對被告人鄧立軍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經惠城區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鄧永雄(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無業,惠州市惠城區馬安鎮人)是吸毒人員,為了維持其吸毒所需,2014年4月份開始,鄧永雄從“牛興”(身份信息不詳,在逃)處以每克20元至30元的價格購買毒品氯胺酮(俗稱K粉),自己吸食的同時,將一部分毒品以50元每克賣給曾某、黃某高、盧某等人從中賺取差價。被告人鄧立軍(男,1966年4月8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惠州市惠城區馬安鎮人,系鄧永雄的父親)見鄧永雄販賣毒品后不再向家里索要錢財不但沒有阻止,反而在吸毒人員曾某向鄧永雄購買毒品而鄧永雄不在家時,幫鄧永雄從陽臺上扔了共3克氯胺酮到其樓下給曾某,在劉某打電話給鄧永雄購買毒品時接聽電話后,由鄧永雄本人將150元共3克的毒品交給盧某。
2014年8月24日23時30分許,公安人員根據吸毒人員提供的線索,在惠城區大湖溪湖西一路二號抓獲鄧立軍,8月25日0時許,公安人員又將鄧永雄抓獲,并在鄧永雄的房間內查獲一袋可疑毒品(經檢驗,凈重為460.50克,檢出氯胺酮成分)。
惠城區法院認為,被告人鄧永雄無視國法,販賣毒品氯胺酮466.50克;被告人鄧立軍明知他人販賣毒品仍為其送貨和接聽電話,共同販賣氯胺酮6克;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鄧永雄、鄧立軍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該院依法從輕處罰。
綜上,法院根據2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相關刑事罪名: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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