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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告人楊某預謀販賣冰毒(甲基苯丙胺)牟利,后在被告人馬某的介紹下與被告人崔某相識。2011年12月15日楊某同女友被告人袁某攜款來向崔某支付購毒款50萬元,同月20日,楊某、袁某又從應某處取走冰毒1500余克。同月30日及2012年1月1日,楊某、袁某又分別在向崔某支付購毒款共計150余萬元,從崔某和應某處取走冰毒5400余克、氯K粉(氯胺酮)100克。同年1月4日,楊某分別販賣給余某、鄺某冰毒20克和K粉50克。次日,公安人員將楊某、袁某等抓獲,并從袁某隨身攜帶的包中及楊某藏匿毒品的房屋中查獲甲基苯丙胺共計7019.34克、氯胺酮75.03克。
另查明,楊某到案后檢舉另案被告人牛某運輸甲基苯丙胺150余克。牛某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評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定,犯罪分子檢舉、揭發的他人犯罪,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阻止他人的犯罪活動,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認定為重大立功。
本案中,被檢舉人牛某運輸甲基苯丙胺150克,在沒有其他法定或酌定從重處罰情節的情況下,根據司法實踐中實際掌握的毒品數量量刑標準,一般應當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人民法院根據牛某的具體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已經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且不存在因為被告人楊某檢舉后,牛某有新的量刑情節經依法從寬處罰的情況。因此,楊某的檢舉行為構成立功,不構成重大立功。
刑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關于立功從寬處罰的把握,應以“功是否足以抵罪”為標準。
本案中,被告人楊某在短短不到兩個月的時間內,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共6900克、氯胺酮100克,涉案毒品數量巨大,并在犯意提起、犯罪策劃、糾集共犯、毒資籌措、具體行為實施等環節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大,罪行極其嚴重,雖有立功表現,但不足以從寬處罰。
【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購買、運輸甲基苯丙胺以及氯胺酮并出售的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楊某伙同他人購買和運輸毒品數量巨大,社會危害大,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楊某在販賣、運輸毒品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相關刑事罪名:#p#分頁標題#e#販賣、運輸毒品罪
相關刑事知識: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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