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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來生,就是有再高的暴利我也不會粘毒品了。”近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云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販賣、運輸毒品的罪犯孫林春驗明正身,執行死刑。
法院審理查明,現年41歲的孫林春1998年3月曾因盜竊罪判處無期徒刑,2008年12月14日假釋,假釋考驗期至2012年5月24日。2012年12月24日,“閑不住”想賺大錢的孫林春邀約崔云江(已判刑)去紅河州購買毒品,支付報酬2000元。第二天,二人駕駛越野車到個舊市,孫林春向楊玉貴(另案)購買了八塊毒品。為隱藏毒品,二人在返回曲靖途中,購買了一箱枇杷,并將八塊毒品偽裝于枇杷箱內。當日下午6點左右,途經曲陸高速公路西橋收費站時遇民警設卡檢查,孫林春駕車強行將民警設置攔截的警車沖開逃走后棄車逃跑,并將裝有毒品的枇杷箱棄于公路東邊水溝內,民警現場提取毒品可疑物八塊,凈重4469.40克,經鑒定,檢出甲基苯丙胺,含量為15.7%。2013年2月18日,民警在曲靖抓獲正拿毒品給人吸食的孫林春,從其攜帶的眼鏡盒內查獲海洛因1.7克。
2013年9月13日,曲靖中院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孫林春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一審判決宣判后,孫林春提出上訴。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于2014年6月17日判決駁回上訴并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認為,孫林春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販賣、運輸毒品,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還非法持有海洛因的行為又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應依法數罪并罰。共同犯罪中,楊俊系主犯,且系累犯。一審、二審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適當。據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準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楊俊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相關刑事罪名: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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