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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3日吸毒人員黃某用短信聯系彭某購買毒品,彭某當即同意并答復有時間就將毒品帶到約定交易點進行交易。2012年6月6日13時黃某再次用短信的方式向彭某聯系購買毒品事宜,雙方約定當日下午在某商業區以4000元的價格交易15克冰毒。18時許,彭某駕駛一輛小轎車到某商業區停車場附近等候。19時30分許,黃某到達約定交易地點后,上了彭某駕駛的轎車準備交易。在彭某與黃某在車上進行毒品交易時被公安民警當場查獲,民警從彭某駕駛的車輛中查獲冰毒兩袋,其重量分別為14.97克和9.88克。經鑒定,所查獲的毒品中均檢測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在販賣毒品案件中,時常涉及到毒品交易行為既遂與未遂的認定。在販毒人員與吸毒人員聯系好交易毒品的時間、地點、數量后,只要販毒人員攜帶毒品進入交易場所,即為犯罪既遂。
彭某的行為已經違反了國家對毒品的管理規定,非法販賣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24.85克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彭某與吸毒人員在交易前,就交易毒品的數量、價格以及交易地點在短信中進行了約定,彭某已攜帶毒品進入交易地點,其販賣毒品的行為已經是既遂。
本案鑒于彭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遂依法可從輕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三千元。
相關刑事罪名:販賣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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