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案情】
2013年5月28日下午14時許,豐城市公安局發現潘某與其他四人(均已行政處罰)正在某賓館吸毒,當場查獲,并從潘某的挎包內繳獲疑似毒品的紅色藥丸290粒、綠色藥丸3粒、白色結晶狀物體18小包。2013年6月12日,經物證檢驗所鑒定,被繳的290粒紅色藥丸和3粒綠色藥丸中主要成份為甲基苯丙胺,其總凈重量為29.3211克; 18小包白色結晶狀物品中主要成份為甲基苯丙胺,凈重量為2.5970克。經查明,潘某本人不吸食毒品。
筆者認為,潘某的行為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要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等毒品犯罪,不僅要看行為人是否是主觀故意的,還要看行為人是否存在客觀事實,否則只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論處。
【評析】
審判實踐中,走私、販賣、運輸和制造毒品,通常表現為非法持有毒品,即非法持有毒品是走私、販賣、運輸和制造毒品的表現或必經過程,可見要區分非法持有毒品罪與走私、販賣、運輸或制造毒品罪具有一定難度。為此,2008年12月1日,最高法院印發的《全國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紀要》中規定,“非法持有毒品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構成犯罪的數量標準,沒有證據證實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等犯罪行為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明確了非法持有毒品罪與走私、販賣、運輸和制造毒品罪的認定界線,只有在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犯罪不能認定的情況下,才可追非法持有毒品罪。可見,要認定非法持有者構成走私、販賣、運輸或制造等毒品犯罪,不僅要看行為人是否有主觀故意,還要看行為人是否有客觀事實,用充分證據予以證明。
結合本案分析,公安部門雖在潘某隨身攜帶的挎包內發現了可構成犯罪數量的毒品,但其并不吸食,可推斷出其可能構成走私、販賣、運輸或者制造毒品罪,但并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其有走私、販賣、運輸或制造毒品的主觀故意或客觀行為,因此只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論處。
相關刑事罪名:走私、販賣、運輸或者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
1、上海刑事律師網(www.xiaohudongdong.cn)由專業的刑事律師團隊共同創建,目的在于為涉及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提供有效的刑事法律幫助。
2、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收集和整理,請大家轉載時保留本段內容。大家如有需要,可以向上海刑事辯護律師咨詢刑事辯護問題,學習中國刑事方面的理論和實踐知識。上海辯護律師期待成為您最有用的朋友。
3、如果您有任何刑事方面的問題,可以撥打咨詢、預約電話:#p#分頁標題#e#133-7001-1000,尋求上海刑事律師的幫助。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xiaohudongdong.cn/case/dupin/379.html,歡迎分享.
在線提交留言:馬上留言
立即電話咨詢:
133-7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