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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2年12月2日葉某因吸毒行為被公安機關所抓。同月3日,葉某被公安機關決定強制隔離戒毒二年。2013年5月20日葉某因涉嫌另一搶劫案被公安偵查人員詢問。2014年2月14日葉某因涉嫌搶劫被刑事拘留,并被派出所偵查人員訊問。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葉某合伙采用暴力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依法應予懲處。以被告人葉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0日起至2015年6月8日止)。
一審宣判后,檢察院提出抗訴,認為葉某的刑期應以其被刑事拘留的時間2014年2月14日為起點。
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唯對原審被告人葉某的刑期折抵不當,應予糾正,即葉某的刑期應自2014年2月14日起至2015年11月3日止。遂裁定維持原判決。
【評析】
司法實踐中,公安機關在掌握犯罪嫌疑人具有“兩搶一盜”、販賣毒品等犯罪嫌疑并抓獲嫌疑人之后,如果發(fā)現(xiàn)嫌疑人吸毒成癮的,那么在定案證據(jù)還不夠充分的情況下,或者是為了規(guī)避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辦案期限,將精力投入其他更加緊迫的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中去,往往不會貿然對嫌疑人實施刑事拘留,而是以嫌疑人已吸毒成癮為由而決定對其實施強制隔離戒毒。及至案件證據(jù)充分,或者已有充分的時間來處理案件時,公安機關才在嫌疑人的毒癮已戒除的情況下對其實施刑事拘留。公安機關的這一做法,使得某些簡單案件的刑事偵查活動延續(xù)了近一兩年之久,也導致嫌疑人實體處理上的變相加重。部分公安機關還在嫌疑人處于強制隔離戒毒期間,實施了一系列的實質性刑事偵查活動,如去強制隔離戒毒所就犯罪事實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又如詢問案件的被害人、證人等,即嫌疑人在因強制隔離戒毒而被強制剝奪人身自由期間,其犯罪案件就已處于刑事訴訟程序中。此種情形下如不將這種名為強制隔離戒毒實為刑事偵查的期間予以折抵刑期,會嚴重侵犯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實有悖于刑罰的公平正義。
如果公安機關因發(fā)現(xiàn)嫌疑人吸毒成癮而先行決定對其實施強制隔離戒毒,且其后在強制隔離戒毒期間不停止刑事案件偵查活動,那么這種情形下的強制隔離戒毒期間應自公安機關對案件實施刑事偵查活動之日起予以折抵刑期。反之,如果公安機關原因發(fā)現(xiàn)嫌疑人吸毒成癮而決定對其實施強制隔離戒毒,后在強制隔離戒毒期間因發(fā)現(xiàn)嫌疑人涉嫌刑事犯罪而實施訊問嫌疑人、詢問被害人或證人等刑事偵查活動,之后再在其戒除毒癮后而對嫌疑人實施刑事拘留的,那么由于此前嫌疑人已因其自身的吸毒成癮行為而使其人身自由處于被限制或剝奪狀態(tài),且其后公安機關所實施的刑事偵查活動并沒有加劇嫌疑人身自由被限制或剝奪的處境,因此這種情形下的強制隔離戒毒期間不能從公安機關對案件實施刑事偵查活動之日起予以折抵刑期,而應從刑事拘留之日起開始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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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葉某自2013年2月因吸毒被強制隔離戒毒之后即處于人身自由被剝奪的狀態(tài)中,其間派出所并沒有對其實施刑事偵查活動。雖然其后派出所于2013年5月20日對葉某進行了詢問,但該詢問并非刑事偵查行為且該公安機關此后也沒有對葉某涉嫌搶劫一案開展刑事偵查活動。由此可見,由于葉某被剝奪人身自由是源于其本人的吸毒行為況且公安機關并未利用其被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間對其實施刑事偵查活動,公安機關的詢問也沒有加劇葉某的人身自由被剝奪的處境,因此葉某被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間并非同時是刑事偵查期間所以不能予以折抵刑期,原審判決以葉某受到派出所的詢問之日為葉某的刑期起算之日,并據(jù)此對其進行刑期折抵不當應予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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