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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3年1月22日被告人楊某為了購買毒品,分數次向徐某共匯款2萬余元。2013年1月26日徐某將毒品藏于玩具等物品內,讓長途汽車駕駛員田某帶到某高速公路收費站,同時電話告知楊某讓其在某高速公路收費站找田某取毒品。,被告人楊某駕駛轎車到高速公路收費站轉盤處向田某拿到了徐某所帶的物品。當楊某準備駕車離去時,被民警當場抓獲,并從楊某攜帶的物品中查獲疑似毒品麻古的紅色藥丸3.82克、疑似毒品氯胺酮的白色粉末99.65克、疑似毒品冰毒的白色晶體71.02克,從楊某身上查獲疑似毒品麻古的紅色藥丸0.91克。同日,民警又在楊某暫住房內,查獲疑似毒品麻古的紅色藥丸10.89克,并查獲兩桿手持電子秤以及吸毒工具等。經鑒定,疑似毒品冰毒的白色晶體檢材中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毒品氯胺酮的白色粉末檢材中檢出氯胺酮成分,疑似毒品麻古的紅色藥丸檢材中檢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毒品的數量以查證屬實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計算,不以純度計算”。對于含有兩種以上毒品成分的毒品混合物,應進一步作成分鑒定,確定所含的不同毒品成分及比例。對于毒品中含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應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分別確定其毒品種類;不含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應以其中毒性較大的毒品成分確定其毒品種類;如果毒性相當或者難以確定毒性大小的,其中比例較大的毒品成分確定其毒品種類,并在量刑時綜合考慮其他毒品成分、含量和全案所涉毒品數量。
本案中,按照此方法能夠確定被告人所持麻古中可以確定毒品種類,但將麻古和甲基苯丙胺簡單累計相加量刑,將麻古的數量直接變成了有明確量刑數量標準甲基苯丙胺,如果不考慮麻古所含毒品成分和含量,則似乎加重了對被告人的處罰,因此筆者認為在確定麻古毒品種類后,還應考慮麻古的危害程度、甲基苯丙胺所含比例及數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被告人對不同種毒品實施同一犯罪行為是否按比例折算成一種毒品予以累加后量刑的答復:“對被告人一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兩種以上毒品的不實行數罪并罰,可以將不同種毒品按一定比例折算后予以累加進行量刑。”折算后累計毒品數量進行量刑,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的要求更能做到罰當其罪,真正體現了法律對毒品犯罪的嚴厲打擊。因此,本案中被告人持有的氯胺酮可以參照此規定進行折算后與冰毒累計相加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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