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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3年3月6日蔣某與沈某(均另案處理)聯系后欲向沈某購買毒品。隨后,蔣某便又聯系了韓某(另案處理),叫韓某開車送其到沈某處,談好送其來回蔣某支付1000元作為租車費。韓某接到電話后將此事告訴了本案被告人湯某并取得了湯某的同意,后韓某、湯某開車接到蔣某,三人于次日凌晨一同入住了賓館。3月7日下午蔣某與沈某在市某一加油站會面,沈某以360元/克的價格將約100克的毒品海洛因販賣給蔣某,蔣某拿到毒品海洛因后回到賓館房間,當著韓某與湯某的面,從口袋拿出毒品海洛因用小刀削成粉末吸食,然后又叫上韓某和湯某吸食。三人吸食完毒品海洛因后,便駕車離開在返回途中,湯某三人又輪流吸食了毒品海洛因。下午6時許,當三人駕車回到收費站時被公安人員抓獲,并從蔣某處當場繳獲毒品海洛因99.5克。
【評析】
本案被告人湯某故意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法規,運輸毒品海洛因99.5克。其行為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定,構成運輸毒品罪。
所謂運輸毒品罪,是指運輸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和其他毒品的行為。窩藏、轉移、隱瞞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的行為。
在本案中,被告人湯某雖然在給蔣某提供運輸服務前不知道蔣某去貴港市是為購買毒品海洛因,但當蔣某在貴港市購買到毒品海洛因回到賓館時,蔣某當著韓某與湯某的面拿出毒品海洛因吸食,韓某和湯某也在蔣某的邀請下一起吸食了毒品海洛因,湯某三人是在一起吸食完毒品海洛因后才一起駕車離開貴港市趕往賀州市的。這表明,湯某在駕車離開貴港市趕往賀州市前已經明知蔣某身上攜帶有毒品海洛因,但其仍然同意提供交通工具予以運輸,屬于事前有通謀,客觀上亦實施了利用交通工具運輸毒品海洛因的行為。其行為符合運輸毒品罪的構成要件。
綜上所述,被告人湯某的行為符合運輸毒品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應定運輸毒品罪,而不是窩藏、轉移、隱瞞毒品罪。
【判決】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湯某故意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法規,運輸毒品海洛因有99.5克。其行為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定,構成運輸毒品罪。被告人湯某主觀上明知蔣某身上攜帶有毒品海洛因仍然同意提供交通工具予以運輸,屬于事前有通謀,客觀上也是實施了利用交通工具運輸毒品海洛因的行為。其行為已經符合運輸毒品罪的構成要件。結合被告人湯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系未成年人犯罪、認罪態度較好等法定酌定量刑情節,判決被告人湯某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p#分頁標題#e#
相關刑事案例:窩藏、轉移、隱瞞毒品罪、運輸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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