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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3年5月16日,被告人韓某、李某、和曹某(后兩者另案處理)商量后,謀劃共同“碰瓷”,當日中午,三人蹲守在公路邊,看到一輛小轎車將到時,曹某故意撞向轎車,偽裝成車禍現場,韓某和李某則假裝成“傷者”曹某的親屬,威脅轎車車主劉某支付1萬元作為醫藥費和精神損失費。劉某被迫答應,給付2000元現金后,韓某跟隨劉某去銀行取錢,過程中劉某偷偷報警,韓某、李某、曹某被抓獲。
【判決】
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韓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威脅、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民財產,數額較大,構成敲詐勒索罪,判處被告人韓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
【分歧】
在實踐中,對于碰瓷行為如何定性的問題,理論界有三種意見:構成敲詐勒索罪、詐騙罪或搶劫罪。
【分析】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如何定罪量刑,應該結合具體的行為,在不同的情形下,可能分別構成詐騙罪、敲詐勒索罪或搶劫罪。
如果被告人故意偽造交通事故,使被害人產生了認識錯誤,誤以為確實因自己的責任而發生了交通事故,自愿給予被告人交通賠款,則此時被告人的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如果被害人看出了被告人的偽裝,不愿支付賠款,而被告采用威脅、要挾等手段,利用被害人的恐懼心理,且威脅手段沒有達到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無法反抗的程度的,則被告構成敲詐勒索罪。
如果被告直接從被害人處強行取得財物,或者以暴力等脅迫方式,使被告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無法反抗,則被告構成敲詐勒索罪。
【總結】
碰瓷行為給社會造成了極大的危害,但是司法實踐中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不利于維護司法公正。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xiaohudongdong.cn/case/jingji/1096.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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