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案情】
2013年9月2日某詐騙團伙成員徐某以借看手機為名將馮某父親親的電話偷偷記錄下來,之后偷偷給馮某的父親親發了一條短信,短信內容為“爸,我撞死人了,我給他們20萬元他們才答應私了,否則他們就會將我交到公安局,速向工商銀行xxxxx這個卡號打20萬元”。
當日徐某與其妻發生矛盾,其妻揚言要將此事告發,徐某害怕于是果斷將銀行卡丟棄,但馮某父親信以為真于第二天向其卡內打了20萬元,后來其發現這是一騙局,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及時通知銀行凍結資金為馮某父親追回該款。
【評析】
1、行為人因害怕被告發而丟棄銀行卡滿足犯罪未遂的標準
根據《刑法》中第23條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欲達目的而不能。行為人通過控制銀行卡達到非法占有財物的目的,但是銀行卡具有易查易控的風險的特點,行為人為逃避偵查一般在占有錢財后立即將卡棄用,雖然形式上是自動丟棄但是主觀上是被動放棄。本案中徐某因與妻子發生矛盾害怕被告發而丟棄銀行卡,很顯然是一種處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動放棄犯罪,其占有銀行卡內騙得錢款的犯意始終存在。徐某行為應認定為詐騙罪未遂。
徐某雖丟棄了銀行卡,但并未自動有效地采取措施有效的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如果確認其行為是犯罪中止而導致免除處罰,則忽略了對其行為造成被害人對財物失控及動用公權力所花費的司法成本這一后果,這樣不利于對此類犯罪的懲治。
2、行為人因丟棄銀行卡而無法取得財物不滿足詐騙犯罪中既遂的標準
詐騙犯罪中既遂的標準通常是行為人取得財物。而短信詐騙犯罪行為人對被害人財物的占有是通過銀行卡來實現的,銀行是行為人與被害人間存在的媒介。被害人對財物失控和行為人立即掌控取得該財物并不相同,銀行對行為人實際占有財物設置了必要的障礙。本案中,徐某將銀行卡丟棄在馮某父親將20萬元匯入銀行卡之前,徐某對銀行卡失去了控制,同樣也就無法實現對錢款的占有,也難通過掛失恢復對該銀行卡的控制。而且最后公安機關也是從銀行處而不是從徐某處追回了該錢款。
3、本案認定其犯罪未遂更加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
對于詐騙犯罪屬于結果犯,取得財物是結果,當錢款已被凍結或者行為人因丟棄銀行卡之類的行為無法再取得錢款時,這若仍然認定其犯罪既遂,應對其判處十年以上的刑罰,則明顯違背了刑法罪行相適應的基本原則。就本案而言,若認定其屬于未遂不但不會放縱犯罪,在司法實踐上也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在量刑上對行為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行為人作出適當以及公正的判決。
#p#分頁標題#e#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xiaohudongdong.cn/case/jingji/11.html,歡迎分享.
在線提交留言:馬上留言
立即電話咨詢:
133-7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