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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齊某系某詐騙團伙成員,一日其以借看手機為名將周某父親的電話偷偷記錄下來,然后給周某的父親發了一條短信,內容為“爸,我開車不小心將一人撞死了,如果我給他們20萬元,他們就會答應私了,不然他們就會將我交到公安局,速向這個卡號打20萬元,工商銀行xxxxx”。
后齊某與其妻發生矛盾,其妻揚言要將此事告發,齊某害怕,果斷將銀行卡丟棄,但周父信以為真,于第二天向其卡內打了20萬元,后來周父發現這是一騙局,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通知銀行凍結資金,后將該款歸還周父
【分歧】
本案中主要針對齊某的行為應認定為犯罪既遂,未遂還是犯罪中止,存在較大的爭議。
【評析】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齊某的行為應該認定為犯罪既遂,具體原因如下:
一、齊某丟棄銀行卡未必會失去對財物的控制
銀行卡只是一種金融載體,具有存儲、支付等功能。當銀行卡作為犯罪對象時,行為人對其不同的處理方式可能對其行為的犯罪定性與量刑產生的影響。本案中首先應當查明該銀行卡的所有人是誰,這關系到行為人能否對財物進行有效的實際控制。如果該銀行卡屬于齊某本人名下的,作為一種普通的金融工具,丟棄后只需攜帶身份證到銀行補辦即可。而周父打入該賬戶的款項不會因為齊某丟棄銀行卡的行為發生所有權變動,即該款仍受到齊某的控制,如果該卡屬于齊某借用或盜用他人的,此種情形下齊某丟棄銀行卡后才意味著會失去對該卡中財物的控制,但借用情形下齊某仍有重新控制其中財物的可能性。
二、齊某丟棄銀行卡并未停止其犯罪行為造成的后果的發生。
犯罪預備、未遂、中止、既遂是指故意犯罪在其產生、發展和完成犯罪的過程及階段中,因主客觀原因而停止下來的各種犯罪狀態。其中犯罪既遂屬于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態,是指行為人所故意實施的行為已經具備了某種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當然,確認犯罪既遂與否,應以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是否具備了刑法所規定的構成某一犯罪的全部要件為標準,而不能以犯罪目的達到或者以犯罪結果發生作為犯罪既遂的標準。此外犯罪既遂是犯罪完成的標志,犯罪既遂后決不可能再出現犯罪未完成的停止形態,即犯罪停止形態具有不可逆轉性。
本案中,齊某雖然因感到害怕而丟棄銀行卡,表面上符合犯罪中止的要求,但是因為其丟棄行為并沒有阻斷受害人周父因其詐騙行為給付財物的后果,所以齊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中止。
由于齊某丟棄銀行卡的行為不會必然導致其對銀行卡中的財物失去控制,本案中唯一能夠有效且必然能夠阻止齊某控制財物的行為是通過公安機關的介入凍結、劃撥財物的行為,然而此時齊某的犯罪行為早已實施完畢,危害后果即周父給付財物的行為也已經發生,齊某的詐騙犯罪已經處于既遂狀態,而一旦犯罪既遂發生是不可能發生逆轉的。#p#分頁標題#e#
因此,齊某的詐騙罪行為在周父給付財物后就達到了既遂狀態,其丟棄銀行卡的行為并沒有停止危害后果的產生,對犯罪構成不造成影響。當然在量刑上,可以適當的考慮減輕對其的刑罰。但不能僅因其害怕而丟棄了一張自己或者借用、盜用他人的信用卡就認定其犯罪未遂,勢必滋長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間接鼓勵不法分子擾亂銀行卡的使用秩序。
【總結】
通過對以上案例的分析,我們可以認識到認定行為人的犯罪行為處于何種狀態時,應根據不同犯罪狀態的性質及特點并結合行為人的實際情況進行認定,不應該單純依據行為人的單一行為進行認定,要避免出現認定不清,罪責不符的情況。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xiaohudongdong.cn/case/jingji/1119.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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