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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任某從棋牌室打牌贏來7800余元錢,后來發現其中的5000元系假幣,但他也不敢聲張。某一天,任某在ATM機上存入800元(其中包含200元假幣),就推測此自動柜員機的驗鈔功能出現了故障,于是馬上從家中拿來另外的4200元假幣,一并通過該ATM機存入自己的戶頭,任某用自己的卡又在另一家銀行取款5000元花費一空。后來銀行發現大量假幣遂報警,任某被公安機關查獲。
【意見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針對任某的行為構成非法持有假幣罪還是使用假幣罪存在不同意見。
【律師分析】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任某的行為已構成使用假幣罪,理由分析如下:
第一,根據我國《刑法》中第171條之規定:“使用假幣罪是指當事人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故意使用,且數額較大的行為”。從該法律條文我們可以認識到,使用假幣是當事人將假幣作為真貨幣進行使用,其使用方式既可以是以外表合法的方式使用假幣,如購買商品,也可以是以非法的方式使用貨幣,如使用假幣用進行賭博。
第二,使用假幣罪中當事人行為侵犯的客體為國家的貨幣流通管理制度,且該罪在客體行為方面側重的是“流通”行為,即當事人將假幣取代真幣并在經濟交易中運用。不能限制性對流通進行理解,如在公共流通領域。本案中的任某已經將假幣使用出去了,形成了轉換,就應認定為其已經達到了使用的目的,故其行為構成使用假幣罪。
第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五條之規定:當事人明知是假幣仍持有、使用,且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的情形。本案中的任某使用的假幣數額為5000元,其行為不僅構成使用假幣罪,而且也符合“數額較大”的定罪量刑標準。
【總結】
通過以上案例分析我們可以認識到,對于當事人的行為構成持有假幣罪還是使用假幣罪進行認定時,應依據當事人是否已經實現了其使用的目的,是假幣得以流通進行判斷。如果當事人已經達到了使用目的,無論其行為是否合法,據應認定其行為構成使用假幣罪。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xiaohudongdong.cn/case/jingji/1129.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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