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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無業(yè)人員周某通過偽造外國貨幣,并售賣給他人,非法獲利數(shù)萬元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主要圍繞對周某的行為應該如何定性存在不同意見。
【評析】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周某偽造外國貨幣的行為構成《刑法》中第一百七十條規(guī)定的偽造貨幣罪。理由如下:
第一,偽造貨幣罪是指,當事人沒有制造貨幣權,也沒用貨幣發(fā)行權,卻制造可以讓一般人誤以為外形是真幣的這樣一種物品的行為。偽造貨幣罪的犯罪客體在歷史上曾出現(xiàn)過變化,偽造貨幣罪的法益早期被認為是國家的貨幣發(fā)行權,中期則被認為是貨幣的公共信用,晚期則進一步被認為是貨幣的發(fā)行權或公共信用。我國刑法對于偽造人民幣的行為是予以嚴厲打擊的,因為偽造人民幣侵犯了國家對人民幣的專有發(fā)行權。
第二,對于外國貨幣我們國家肯定是沒有發(fā)行權的,如果當事人偽造外國貨幣,我國刑法保護的就不再是我們國家對貨幣的發(fā)行權,而是貨幣的公共信用。雖然周某的行為侵犯的對象是外國對其貨幣的發(fā)行權,但是如果該外國貨幣是可以在本國流通或者兌換的,由于周某偽造的外國貨幣仍然具有貨幣的公共信用的性質,則其偽造該國貨幣的行為,將會直接或者間接的侵犯我國公民財產上的利益。
綜上所述,周某偽造外國貨幣的行為構成《刑法》中第一百七十條規(guī)定的偽造貨幣罪。
【小結】
通過以上案例分析,我們可以認識到,我國《刑法》中對貨幣的保護,既保護貨幣的發(fā)行權也保護貨幣的公共信用,當事人的行為只要侵犯其中之一就構成偽造貨幣罪。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fā)布,原文地址:http://www.xiaohudongdong.cn/case/jingji/1134.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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