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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5年3月31日20時許,周某、魏某伙同齊某,身著河北省唐山超限超載車輛檢查站的工作制服,開車來到102國道某路段,以檢查站執法人員身份攔截來往載重貨車,對超載車輛以罰款為由違法收費,當晚共收取違法所得160元(周某、魏某及齊某各分得贓款50元,其余10元算汽油費給了齊某);同年6月1日凌晨2時許,三人以同樣作案手法、在原路段收取違法所得1400元。
當日,周某、魏某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齊某在逃。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主要圍繞被告人周某、魏某的行為構成招搖撞騙罪,還是敲詐勒索罪存在不同意見。
【評析】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周某和魏某的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具體理由為:
1、招搖撞騙罪與敲詐勒索罪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區別:一是兩者的行為特征不同。招搖撞騙罪是以欺騙為主要特征,而敲詐勒索行為雖然也會含有欺騙的成份,但卻以威脅或要挾為主要特征;二是兩罪造成被害人交出財物的心理狀態不同。在招搖撞騙罪中,被害人是受騙后“自愿”的交出財物或出讓其他合法權益;而敲詐勒索罪中,被害人則是由于精神上的恐懼,從而被迫交出財物或出讓其他財產性利益;三是當事人獲取利益的范圍不同。招搖撞騙罪中,當事人獲取利益范圍比較廣泛,不僅包括財物或財產性利益,還包括非財產性利益,而敲詐勒索罪中所獲取的僅限于財物;四是侵犯的客體不同。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社會管理秩序,而敲詐勒索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人身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
2、本案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從侵犯的客體看,被告人周某、魏某的行為不僅侵犯了相關司機的財物所有權,而且可能危及司機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從客觀要件看,被告人對超限超載車輛通過威脅、要挾及恫嚇等手段,使相關司機迫于無奈而不是“自覺”地交出錢財;從主體要件看,兩被告人都達到了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均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從主觀要件看,被告人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主觀故意。因此,兩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而非招搖撞騙罪。
【小結】
通過以上案例分析,我們可以認識到對當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進行認定時,應依據當事人行為侵犯的客體、客觀外在表現、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及其主觀目的等方面的情況,依法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斷。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xiaohudongdong.cn/case/jingji/1146.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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